【裁判字號】 99,建,118 【裁判日期】 1000308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服務費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建字第118號 原 告 崇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華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複 代理人 沈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服務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玖拾壹萬肆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參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得以新台幣參佰玖拾壹萬肆仟玖佰貳拾元預供擔保而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台北縣政府改制為新北市政府,其法定代理人由周 錫瑋變更為朱立倫,並經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在案(本院卷第 99頁)。 二、原告起訴主張:(一)兩造於民國96年9月29日簽訂「九十六年 度台北縣各項排水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契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就被告在簽約日後所發生之緊急排水改 善工程,由原告提供設計監造服務,該契約存續期間內,原 告共執行新北市○○區○○路322巷底橋樑橋面板施作工程 等共17件工程之設計監造工作。(二)原告依系爭契約第四條附 件第一項「甲方(即被告)同意以『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 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非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監造費用百分比 ,項目為『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履約監造』方式,以 監造費用按各級距所示服務費用百分比累退計算之加總額度 再乘以80%後給付予乙方(即原告),作為乙方提供第三條 (附件)及其相關服務之一切費用。...」及第六條附件 關於請款比例、期日等約定,分別就各件工程建造費用適用 系爭契約服務費用級距,再合併總計各件工程之服務費用, 分別於97年3月11日請款新台幣(下同)207萬7,429元、97 年6月13日請款178萬6,322元、97年11月3日請款198萬5,805 元,被告皆如數給付。嗣原告於98年2月12日,依相同方式 向被告請款時,竟突遭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