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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務部檢察官人事調動

【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 2017,8,7 】 法務部 106 年檢察官人事調整案,業於 106 年 7 月 13 日、7 月 21 日及 8 月 3 日經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第 70 次、71 次及第 72 次會議審議通過,核定調動名單如下(106 年 9 月 7 日生效,並向 新職機關報到):  一、 二審檢察官調動部分計 12 位: (一)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謝英民調派為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 (二)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孫治遠調派為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三) 臺v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陳明進調派為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四)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簡美慧調派為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歷練檢察官鍾和憲遷調為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實缺)。 (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滕治平調升為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介欽調升為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錫柱調升為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郭景東調升為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啟明調升為臺 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十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李翠玲調升為臺灣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十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建弘調升為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二、 一審主任檢察官調動部分計 44 位:   第 2 頁,共 6 頁 (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韻如調派為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呂建興調派為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王亞樵調派為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黃冠運調派為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借調本部檢察司辦事 張惠菁調派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六) 臺灣桃園地...

矯正機關首長異動

【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 2017,7,7 】 法務部說,本次職務調整人員相關職務異動如下,派令生效日為7月16日: 一、桃園女子監獄典獄長黃建裕調升矯正署副署長。 二、臺中女子監獄典獄長葉貞伶調派桃園女子監獄典獄長。 三、明德外役監獄典獄長張惠郎調派臺中女子監獄典獄長。 四、岩灣技能訓練所所長杞炎烈調派明德外役監獄典獄長。 五、矯正署後勤資源組組長鄭義騰調派岩灣技能訓練所所長。 六、八德外役監獄典獄長蔡永生調升矯正署後勤資源組組長。 七、苗栗看守所所長楊方彥調派八德外役監獄典獄長。 八、臺北監獄副典獄長劉振榮調升苗栗看守所所長。 九、臺中看守所所長辛孟南調升矯正署矯正醫療組組長。 十、臺中戒治所所長葉碧仁調派臺中看守所所長。 十一、臺北女子看守所所長劉玲玲調派臺中戒治所所長。 十二、臺北少年觀護所所長于淑華調派臺北女子看守所所長。 十三、綠島監獄典獄長張龍泉調派臺北少年觀護所所長。 十四、屏東監獄副典獄長林振榮調升綠島監獄典獄長。 十五、新竹看守所所長陳孟傑調升矯正署後勤資源組副組長。 十六、彰化看守所所長林文宗調派新竹看守所所長。 十七、彰化監獄副典獄長吳永琛調升彰化看守所所長。 十八、屏東監獄典獄長黃坤前調派彰化監獄典獄長。 十九、臺南第二監獄典獄長簡文拱調派屏東監獄典獄長。 二十、澎湖監獄典獄長邱泰民調派臺南第二監獄典獄長。 二十一、臺南看守所所長葉漢潼調派澎湖監獄典獄長。 二十二、矯正署安全督導組組長劉明彰調派臺南看守所所長。 二十三、屏東看守所所長陳憲章調升矯正署安全督導組組長。 二十四、金門監獄典獄長林明達調派屏東看守所所長。 二十五、高雄監獄副典獄長黃金章調升金門監獄典獄長。 二十六、臺東戒治所所長黃銘強調派高雄戒治所所長。 二十七、南投看守所所長蔡景裕調派臺東戒治所所長。 二十八、彰化少年輔育院院長杜聰典調派南投看守所所長。 二十九、嘉義監獄副典獄長劉嘉勝調升彰化少年輔育院院長。 三十、桃園女子監獄副典獄長游玉梅調升臺南少年觀護所所長。

法務部:檢察體系自我改革〜再議案件減少發回與檢察人事民主化

【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 2017,3,21 】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如火如荼進行,各項議題中檢察體系的改革仍為各方關注重點。繼(106)年2月16日法務部記者會宣示精緻偵查的具體改革措施後,今天延續第一波改革方案,將針對檢察內部再議案件反覆發回現狀、人事民主化提出以下改革方案: 一、減少發回:再議案件二審自為偵查取代二度發回 現有再議制度有其維持偵查品質之效能,故應予維持,惟應限制次數並加強二審之自行偵查功能,以節省司法資源。朝先行研議修改內部規則,再議之次數限二次,第二次再議時,二審檢察官或者維持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若仍不服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或二審檢察官自行偵查後認應提起公訴者,應檢附起訴書內容,包括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命令一審檢察官起訴,以釐清責任,並改善案件一再反覆發回續查之情形(參看發回續查統計數字),徒增當事人及一審檢察官不必要之負擔。 二、人事民主化改革:外部民主與內部民主併進 為加強檢察體系之獨立性,以及維持檢察官之中立性與客觀性,避免政治力以人事操控司法個案疑慮,必須健全檢察人事體質,同時引進外部參與和內部民主機制,以排除操控之質疑: (一) 檢察官票選推薦主任檢察官人選: 在加強內部民主部分,法務部長釋放並分享一、二審主任檢察官之圈選權,先由基層檢察官票選推薦人選,再由部長從中提名與主任缺額同額之名單送交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有未獲檢審會通過者,再補提名,至全部通過為止。使檢察官自治精神與部長政治權責兼容並蓄。但有特殊情形者,部長得在提名人數百分之十之範圍內提名當選名單以外之人(例如調部辦事檢察官),以平衡並活化檢察人才之運用。 (二) 部長圈選檢察長前聽取外部意見: 在加強外部民主部分,主要針對一、二審檢察長之產生,納入外部意見之參與,於法務部部長依現制,就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提出之建議名單圈選檢察長前,再加入一道機制,亦即部長圈選前應聽取現任或曾任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三名以上專家學者意見後,再為決定。使部長之重要人事權—檢察體系之首長遴選,加入外部民主機制,兼顧部長政治權責與民主正當性。 (三)指揮權陽光化,落實檢察長責任 為加強檢察長之指揮監督權的透明化,防止政治不當干預,將擴大檢察官會議之權限,修訂內部規則,節制檢察長依法官法第91條第3項變更檢察官會議決議方式之裁量權。明定於檢察...

法務部:檢視現行測謊規範 務求施測過程嚴謹

     《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7,1,12 》 監察院於日前通過調查報告,認為現行測謊鑑定無統一規範,測謊結果卻引為刑事證據,相關機關應檢討改善,法務部說明如下: 於我國刑事訴訟法制下,檢察官本應遵守嚴格之起訴法定原則,且負有客觀性義務。對於有罪之人,應妥善蒐集證據,使其得到應有之制裁;對於無辜之人,亦應儘速查明事實還其清白。本部致力於強化檢察官之舉證責任,案件縱經測謊鑑定,因測謊僅係偵查程序之一環,檢察官仍需妥善蒐集證據,避免僅以測謊作為偵辦結果之唯一依據,應一併注意有利及不利被告之情形,致力於真實發現,以實現正義。 測謊乃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鑑定方法之一,係由測謊員對受測者提問與待證事實相關之問題,藉由科學儀器(測謊機)記錄受測者對各個質問所產生細微之生理變化,加以分析受測者是否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並判定其供述是否真實。就測謊結果所涉證據取捨及證明力判斷,最高法院迭有判決足供參考,本部將要求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注意辦理,以確保追訴實效。 刑事訴訟法並無測謊程序之規定,本部調查局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其他鑑定機關均訂有相關測謊程序規範。惟不同測謊鑑定機關間,就測謊鑑定程序基本要件,應如何建立一致性之原則及作法,本部將召集相關單位共同研商評估,務求施測過程嚴謹,提高測謊鑑定之公信力,以維人權。

不應再坐視判決有罪之被告接連逃亡

《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7,1,3 》 近來,又相繼發生被告利用提起上訴、判決尚未確定期間逃匿之憾事,本部再次嚴正呼籲,應儘速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不能再繼續坐視已判決有罪的被告利用法制不備的漏洞接二連三地逃匿!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宣判時被告無須到庭,除了導致法官常常是對著「無被告在場」之法庭宣判的荒謬場景外,更重要的是此時即便法院宣判結果是判處重刑,但因被告不到,法官根本無從審酌是否應當庭羈押,被告依然可保有自由、不受任何拘束,更可利用提起上訴、判決尚未確定期間,從容逃亡,且此類案例已一再發生,使司法公信遭致嚴重打擊。 前(104)年10月間,因違反銀行法吸金逾百億元、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的被告李周全,利用上訴三審期間逃匿,同年12月,又發生前檢察官井天博因貪污案遭法院重判11年6月,同樣利用上訴三審期間逃亡,日前,又發生違法吸金逾5億元、經一審判處12年的被告陳元忠在上訴程序進行中,人間蒸發,接著,唐鋒公司前董事長周武賢因炒作股票違法獲利6億多元,經二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但同樣在二審法院交保後利用上訴三審期間,逃匿無蹤。這些案例,被告都遭法院判處重刑,但宣判時都可不到庭、也都是利用上訴期間從容逃逸。 為澈底解決此問題,本部早於去(105)年6月間,參酌學者專家及德國、美國、日本等立法例,擬具於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之修法建議,送請主管機關司法院參考,呼籲應儘速提案修法:宣判時被告有到庭義務、判處一定刑期以上時,法院應當庭審酌是否羈押。遭判重刑的被告,其人身自由本不應仍和未經起訴、未經判刑之嫌疑人完全相同,此為司法正義的基本要求,德、美、日的法制也都如此設計,我國實不應抱殘守缺。 本部完全認同「刑事程序應嚴守正當法律程序」,但此應是指被告在刑事偵審過程中,無自證己罪的義務、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權利、得請求調查一切有利證據,司法機關在每一程序環節,也應完整維護被告防禦權、給予最公正的程序保障,但絕不是宣判時被告可以隨意決定到場與否,更不應讓已經判處重刑的被告,可利用提起上訴期間從容逃逸,而使所有的司法程序都成為泡影,何況,本部建議的保全羈押制度,亦非宣判有罪即毫無例外一律羈押,而是法官判處一定刑度時,應當庭審酌個案情形決定有無羈押必要,已兼顧保障被告人權與國家司法正義。 我們還要繼續坐視被告利用法制...

楊淑芬檢察官榮獲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 數位網路記陳漢墀新北報導/2016,11,16 》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被譽為公務人員之最高殊榮,本年度全國各機關踴躍推薦符合資格的77位公務人員及46組優秀團體參選,歷經層層嚴選,考試院在本年11月1日選出6位得獎人及4組得獎團體,其中本部推薦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楊淑芬,於眾多推薦者中脫穎而出獲得此殊榮,考試院將於12月14日下午2時舉辦表揚大會公開表揚。   楊檢察官由抽象匿名信主動發掘事證,積極偵辦重大經濟犯罪,破獲首起臺灣證券交易所職員於審查公司掛牌上市過程中違法牟取鉅額利益之收賄案、未上市公司掛牌上市詢價圈購等弊案,對於健全證券市場運作秩序、保障證券市場投資人權益,具有貢獻;且遏阻囤積專案配售住宅歪風,破獲地產大亨違法以人頭戶購買臺北市政府興建之專案住宅並詐領補助款等案件,實現人民之居住正義;另查緝鉅量毒品掃除毒害,避免毒品貽害民眾,積極掃蕩賭博電玩,有效遏止賭博歪風;楊檢察官並具備勇於任事之特質,不因非屬其管轄區域,仍主動協助辦理海巡署隊員執行公務墜海身亡案件之遺體相驗及開立死亡證明書等工作,將民眾需求列為最優先考量,敬業的優異表現,以及全心為民服務的態度,實為優質公務典範。

邱太三:洩密不法,絕不寬貸

《 數位網路記陳漢墀新北報導/2016,11,14 》   2016-06-10╱蘋果日報╱第A2版╱要聞╱陳瑩欣 吳珮如 搜索前疑洩密 中信金爆空單 就本(15)日媒體報導「中信被搜前有人放空一大堆,隔天檢方卻沒追查」乙節,法務部說明如下: 有關最高檢特偵組及台北地檢署於105年6月8日搜索中信集團後,外界傳聞搜索前有人放空,涉及洩密禿鷹案件,法務部邱部長獲悉消息後,隨即已指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王檢察長分案調查,目前該洩密等案,仍在臺高檢署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積極偵辦中。 對於行政院林院長及外界指摘偵辦刑案違反偵查不公開、洩密等,邱部長亦表示對此情事深惡痛絕,因之,8月間就偵辦新竹群聯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案,發現疑有洩密及禿鷹不法即要求積極進行調查,並在10月間破獲調查局北機站楊姓調查官勾結禿鷹集團洩密,且由台北地檢署申請羈押獲准並擴大偵辦中。 此外,針對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偵辦案件,迭有消息外洩或披露予特定媒體,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或造成社會爭議等情形,法務部邱部長曾在多次場合中指示所屬檢、調、廉政首長深切檢討及嚴查,例如今(105)年8月12日檢察長會議、及本部10月20日部務會報中,一再重申有關偵查不公開議題,請臺高檢署邀集檢察司、廉政署、調查局等相關機關及單位研議標準作業流程,切實督導落實執行,日後如有洩密情事發生將嚴予追究責任。臺高檢署王檢察長於10月25日即擬具「法務部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防制違反偵查不公開實施方案(草案)」,並在11月2日邀集調查局長、廉政署長就方案內容當面研究,再交各級檢察署表示意見,彙整並將提12月11日檢察長會議通過後,即報部發布實施。 今日部長特再要求各機關首長務必深切檢討,除對已發生的疑案迅速調查明確並追究責任外,所屬各機關首長更應確實負起督導之責,防杜洩密,如再有發生違反偵查不公開或其他洩密情事,將嚴予究責懲處,絕不寬貸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人事異動

  【   數位網路記者陳墀台北報導/2016,8,6】 一、   新竹分署分署長蔡興華調派士林分署分署長。 二、桃園分署分署長李吉祥調派新北分署分署長。 三、 臺南分署分署長劉邦繡調派桃園分署分署長。 四、 宜蘭分署分署長林佳裕調派新竹分署分署長。 五、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謝道明調派嘉義分署分署長。 六、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弘政調派臺南分署分署長。 七、 臺南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兼科長張雍制調陞屏東分署分署長。 八、 屏東分署分署長李菀芬調派宜蘭分署分署長。 以上職務異動,請均9月1日統一赴新職機關報到。

收容人投入尼伯特災後重建,一圓回饋社會的夢想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7,19】 7 月 8 日尼伯特颱風重創臺東,災情慘重,造成當地居民 財產損失、生活失序,急需人力重建家園,法務部邱部長懷著 共體時艱的心情,於 7 月 9 日動員矯正機關在第一時間投入救 災行動,矯正署巫署長承法務部長之指示由臺東地區矯正機關 組成收容人「聯合社區服務隊」,協助災後清理重建工作,為 臺東受災區盡一份心力,彰顯中央與地方政府一體關懷鄕里的 用心,讓各界瞭解矯正機關正面的影響力及教化功能。  臺東地區矯正機關「聯合社區服務隊」由泰源技訓所、岩 灣技訓所、東成技訓所、臺東戒治所以及臺東監獄收容人所組 成,並以臺東監獄吳信彥典獄長為臺東縣政府救災團隊的聯繫 窗口。聯合社區服務隊收容人秉持「人飢己飢、人溺己溺」的 態度投入災後重建工作,在災後第一時間即陸續前往各機關附 近鄰里協助清理傾倒樹木、溝渠及垃圾工作。 因適逢暑假期間,學校人力不足,校園內樹木大量傾折、 教室積水、玻璃破裂,學生無安心就學的空間,急需人力協助 恢復校園環境。因此,自 7 月 11 日起聯合社區服務隊配合臺 東縣政府規畫,在指定受災區域進行清理工作,協助縣內臺東 高中、臺東女中、新生國中、東海國中、豐里國小等學校清理 環境,讓學生開學後能有安心學習的校園環境。  聯合社區服務隊已於 7 月 15 日完成多所校園清理工作, 期間累計派遣人力 1043 人次,派出車輛 134 輛次、機工具 7 類 531 項、清理垃圾、溝渠及傾倒樹木 777 公噸。目前聯合社 區服務隊各分隊雖已各自回到所屬機關,但仍將發揮敦親睦鄰 的互助精神,持續協助附近鄰里進行清理與重建工作。  由於收容人多半年少即離開校園,但對學校其實常懷感念 之心,透過此次救災行動,他們找到被需要的自信,獲得正向 的鼓勵與掌聲;而民眾不但感受到矯正機關所傳達溫暖與正面的關懷,更瞭解矯正機關除教化功能外,其實還具有回饋鄉里 社會的正向責任。此次任務,不但讓收容人看見社會的需要, 也學習如何付出,而各機關戒護同仁更是不分你我,與收容人 上下一心,以極高的效率與嚴整的紀律,共同投入救災工作, 過程中充分感受各界的支持與鼓勵,許多民眾及學校師長更主 動上前表達感謝之意,並對於法務部矯正署此次協助救災工作 給予高度評價。

法務部人事異動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7,15】 本次檢察首長職務調整案,牽動法務部相關司處以上主管之異動,業經行政院核定,新任相關主管異動名單如下: 一、 法務部政務次長邢泰釗調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蔡碧玉調任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院長。 三、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張清雲調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羅榮乾調任法務部保護司司長。 貳、 法務部卸、新任高階主管暨所屬機關首長聯合交接及宣誓典禮,訂於105年7月18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假本部五樓大禮堂舉行,並由部長監交(誓)。

矯正機關陞遷名單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7,15】 矯正署現有組長職缺1名、副組長職缺3名,所屬矯正機關首長職缺5名、副首長及秘書職缺各1名,為期各機關業務能順利推展,並促進及活絡矯正署及所屬機關間人才交流,爰統籌辦理職務調整作業,選任適當人員出任新職,以期為矯正業務興革開創新風貌。   本次職務調整人員相關職務異動如下,派令生效日為7月22日: 一、 臺東戒治所所長林憲銘調升矯正署教化輔導組組長。 二、 苗栗看守所所長黃銘強調派臺東戒治所所長。 三、 桃園監獄副典獄長楊方彥調升苗栗看守所所長。 四、 臺中戒治所所長許清原調升矯正署矯正醫療組副組長。 五、 花蓮看守所所長葉碧仁調派臺中戒治所所長。 六、 花蓮監獄副典獄長彭永富調升花蓮看守所所長。 七、 臺北少年觀護所所長鄭翠芬調升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副組長。 八、 新竹看守所所長于淑華調派臺北少年觀護所所長。 九、 南投看守所所長陳孟傑調派新竹看守所所長。 十、 嘉義監獄副典獄長蔡景裕調升南投看守所所長。 十一、 基隆監獄典獄長呂茂興調派高雄戒治所所長。 十二、 臺東監獄典獄長吳信彥調派基隆監獄典獄長。 十三、 彰化看守所所長蘇慶榮調派臺東監獄典獄長。 十四、 臺南監獄副典獄長林文宗調升彰化看守所所長。 十五、 八德外役監獄典獄長黃建裕調派桃園女子監獄典獄長。 十六、 基隆看守所所長蔡永生調派八德外役監獄典獄長。 十七、 臺北監獄副典獄長高千雲調升基隆看守所所長。 十八、 泰源技能訓練所所長林錦清調派東成技能訓練所所長。 十九、 桃園少年輔育院院長林志雄調派泰源技能訓練所所長。 二十、 臺中監獄副典獄長蘇坤銘調升桃園少年輔育院院長。 二十一、 金門監獄典獄長陳金鋒調派嘉義看守所所長。 二十二、 矯正署專門委員林明達調升金門監獄典獄長。 二十三、 屏東監獄典獄長謝琨琦調派宜蘭監獄典獄長。 二十四、 臺中女子監獄典獄長黃坤前調派屏東監獄典獄長。 二十五、 高雄女子監獄典獄長葉貞伶調派臺中女子監獄典獄長。 二十六、 臺中看守所所長陳耀謙調派高雄女子監獄典獄長。 二十七、 明德外役監獄典獄長辛孟南調派臺中看守所所長。 二十八、 岩灣技能訓練所所長張惠郎調派明德外役監獄典獄長。 二十九、 屏東看守所所長杞炎烈調派岩灣技能訓練所所長。 三十、 綠島監獄典獄長陳憲章調...

檢察長大調動

【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台 北 報導 ─2016 年 7 月5 日 】 壹、 法務部核定相關檢察首長之職務調整案,相關職務異動名單如下: 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謝榮盛調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林朝松調任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周志榮調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朱兆民調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彭坤業調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姜貴昌調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七、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借調本部辦理參事事務李金定調任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八、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郭珍妮調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九、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柯麗鈴調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楊秀美調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十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張宏謀調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十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黃玉垣調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十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林錦村調任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十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黃和村調任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十五、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王俊力調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自105年9月1日調任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十六、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王文德調任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十七、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鄭鑫宏調任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十八、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借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理政風處處長事務徐錫祥調任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十九、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莊榮松調任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貳、 本次檢察首長職務調整案,牽動法務部相關司處以上主管及機關首長之異動人選,尚待行政院核定再行發布。

法務部:國人在肯亞架設機房詐騙大陸人,我國有管轄權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3日台北報導)邇來國人於2014年11月30日遭肯亞警方查獲77名華人(其中28人我國籍),因非法入境及未經許可使用無線電設備等而涉及電信詐騙案,及另於105年4月8日在該國首都奈洛比因跨國電信詐騙案,逮捕41名華人(其中22名臺嫌)。有關上開二案,雖大陸地區主張有管轄權,惟我國亦有管轄權,且未放棄管轄權。茲說明如下。 據了解,上開二案之涉嫌人共有50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渠等在肯亞與大陸籍人士共同架設電信機房詐騙大陸人民,大陸地區基於犯罪結果地固有屬地管轄權(刑法第4條參照),然基於國際法上屬人主義原則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我國對該等犯罪之涉嫌人當然具有管轄權。現涉嫌人在大陸地區,法務部基於雙均方具有管轄權,將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規定,積極派員與大陸公安部門等協商談判,俾使上開涉嫌人能儘速回臺灣地區接受偵查審判。由於犯罪偵審須依證據,截至目前為止,上開犯罪之被害人及事證可能均在大陸地區,在台灣地區進行蒐證亦可能遭遇困難,無法將涉嫌人繩之以法。因此,法務部呼籲國人對此案應保持冷靜態度,勿流於民粹,政府將基於保障人權及程序正義,積極辦理本案。

劉文淵報導「驚人!去年查獲近8萬吸毒者,竟有2.3萬人曾犯殺人罪」,法務部更正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30日台北報導)法務部對於3月28日臺北市內湖區發生兒童被殺一案,深感遺憾,所屬檢察署現已積極偵辦,並主動聯繫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關懷家屬,以慰家屬傷痛與平復社會不安。 有關蘋果日報記者 劉文淵 3月29日「驚人!去年查獲近8萬吸毒者,竟有2.3萬人曾犯殺人罪」之報導,部分數據與事實不符,恐造成社會對毒品問題或案情之誤解,法務部澄清如下: 一、 報導提及「2015年查獲近7萬9千名毒品人口」,而內政部統計處105年2月20日公布之「內政統計通報」,104年度警察機關查獲毒品嫌疑犯僅5萬4,112人,與報導相差達2萬5千人(即46%),報導內容應有誤解。 二、 針對報導提及104年度查獲毒品犯曾犯殺人案之人數「約2萬3,000名」部分,與相關統計不符。 1. 依司法院統計,民國95年至104年共10年間,地方法院第一審以殺人罪審結件數3,418人, 2. 本部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殺人罪偵查終結之案件,93年至104年計12年,僅3,948人,換言之,近10年殺人案件被告總數未達4,000人,遠少於該報導所指104年即有2萬3,000人,該報導之內容顯有不實,恐造成社會驚慌不安,該文又聚焦在毒品與殺人案件之關係,可能引起民眾對吸毒者可能有殺人傾向之誤解,無端造成社會人心惶惶恐懼不安之心理,且有誤導政策方向之虞。法務部特予澄清,並呼籲社會大眾理性看待毒品問題。 本案發生後,社會大眾均關注犯嫌作案動機與成因,法務部亦相當重視,已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慎偵辦,以期勿枉勿縱,期在正確認識事實之基礎上,提供政府有關單位防制類似行為之參考,並協助社會大眾理解問題所在,共建安全與安心之生活環境。

法務部羅部長赴陸參訪,深化司法交流合作

現在位置()()()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28日台北報導) 兩岸自98年4月26日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下稱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以來,已在協議架構下,建立制度化的司法合作管道及經常性工作會談,雙方對談層級亦隨合作面向擴大逐漸提升。法務部次長及檢察總長已先後赴陸交流,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亦於去年來臺參訪。本次羅部長受陸方邀請回訪,係為持續並深化協議合作關係。本部依馬總統指示向立法院主要政黨說明後,決定在對等尊嚴的原則下接受邀請,於3月28日率團前往北京市及上海市進行5天之公務訪問。 羅部長將拜會陸方與我司法互助之對口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機關首長,並在大陸國家檢察官學院以「法制革新─由修復式司法談起」為題,發表演說。在上海將與臺商座談,聽取臺商關於法律協助事項之需求與意見,並至華東政法大學與師生舉行法律座談,預定於4月1日返臺。 兩岸近7年來共同打擊犯罪之成效顯著(參附件),於兩岸人民權益及社會治安之維護,助益匪淺。羅部長此行之目的,在穩定此彌足珍貴之互信基礎,拓展合作層面,加大執行力度,強化執行效能,同時交換司法改革之經驗心得,介紹臺灣之進步法制,如寬嚴並濟的刑事政策,修復式司法、犯罪被害人補償、行政執行署公義與關懷之措施等,供陸方參考。 羅部長本次出訪,有行政執行署署長張清雲、廉政署署長賴哲雄、綜合規劃司司長朱家崎、檢察司司長林邦樑、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司長陳文琪及保護司副司長張云綺等相關單位主管隨行。   附件: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執行成效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簽署以來,即將屆滿7年。法務部是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之聯繫主體,就協議約定之文書送達、人員遣返、情資交換、調查取證、合作協查、罪贓移交、裁判認可、罪犯接返、訊息通報、人道探視、業務交流等11項合作事項,結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共同努力,已逐步完全實施。至105年2月底止,兩岸相互請求協助之案件計8萬502件,完成6萬5,149件,完成率達百分之80以上。 我方與大陸地區合作交換犯罪情資及共同偵辦案件,共破獲178件,逮捕嫌犯8,731人;包括詐欺、擄人勒贖、毒品、殺人、強盜、侵占、洗錢、散布兒少色情內容、網路賭博等犯罪。大陸在緝捕遣返方面,迄至105年2月底,已遣返我方在逃嫌犯460人。罪贓返還亦有實質進展,其中大陸返還犯罪贓款給臺灣地區被害人,迄今累計...

3/15新修個資法實施

2015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及配合修正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行政院及法務部均指定自105年3月15日施行,開啟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新紀元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5日台北報導)2015年12月30日總統公布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共修正12條,行政院業於105年2月25日指定上開修正條文自105年3月15日施行。本次施行重要內容如下: 一、 明定蒐集、處理及利用「特種個資」之要件: 增訂病歷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同列為特種個資;考量特種個資之蒐集及利用等,對當事人之權益影響較一般個資為重,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於具備例外情形時,則得為之,本次修正增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以尊重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自主決定權;另增訂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資,使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而請求相關單位提供特種個資時,蒐集及提供資料之雙方能有所依據,以解決個資法修正前實務窒礙難行之窘境(個資法第6條)。 二、 修正個資當事人對於一般個資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表示同意之方式: 鑒於現今社會活動多元及人際關係複雜,資訊科技網路、電子商務之發展日益蓬勃,當事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也日趨多元,不以書面為限,爰將現行一般個資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書面同意」修正為「同意」,以利彈性利用(個資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及第20條)。 三、 修正刑事責任規定,以使責罰相當: 本次修正將非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個資法規定之刑事責任刪除,乃係考量此時行為人之可非難性程度較低,以民事損害賠償、處以行政罰已足,爰將此部分之刑事處罰刪除。因此,依修正後之個資法規定,限於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個資法規定,始構成刑事責任(個資法第41條及第45條)。 四、 修正舊法時期間接蒐集個資之告知時點: 本次修正將行為人於舊法時期間接蒐集之個資,刪除原定1年內應完成告知之期限規定,修正為蒐集者於本次修正施行後為處理或利用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依第9條規定向當事人告知(個資法第54條)。   另為配合上開個資法修正條文內容,法務部爰修正該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共9條。上開規定業於2016年3...

法務部調動矯正署人事

(本報訊)法務部指出,矯正署現有副署長職缺1名及所屬矯正機關首長預估職缺1名,為期各機關業務能順利推展,並促進及活絡矯正署及所屬機關間人才交流,爰統籌辦理職務調整作業,選任適當人員出任新職,以期為矯正業務興革開創新風貌。 本次職務調整人員相關職務異動如下,派令生效日為105年1月16日: 一、 本部矯正署主任秘書郭鴻文調陞該署副署長。 二、 澎湖監獄典獄長吳澤生調派本部矯正署主任秘書。 三、 高雄戒治所所長邱泰民調派澎湖監獄典獄長。 四、 本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組長許金標調派臺北看守所所長。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邀請您參與保護工作

「溫情相伴‧馨心相應」    (本報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為廣邀社會各界參與被害人保護工作,於104年11月3日下午於法務部一樓辦理「溫情相伴‧馨心相應」記者會,會中除感謝全聯慶祥慈善基金會加入重傷被害人照顧行列外,並鼓勵企業及社會各界以實際行動支持被害人早日復原。   保護協會記錄被害人小博復原的過程與照顧的辛苦,於會中播放「馨路歷程」影片。小博上大學前發生嚴重車禍,受重傷的他每天需復健八小時,小博媽媽除了照顧他,還要醫院法院兩地跑,可說是蠟燭兩頭燒,經由保護協會協助,順利解決官司訴訟,還有保護協會志工長期關心,讓她覺得照顧之路不那麼孤單。   法務部羅部長於會中表示,像小博這樣的被害人還有很多,他們復原的路相當漫長,需要長期支持、陪伴,所幸目前國內有許多企業願意投入公益關懷活動,成為支持被害人復原的力量,羅部長特別感謝永瑞慈善基金會、信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長期贊助被害人保護工作。   羅部長指出,全聯慶祥慈善基金會長期從事公益活動,除發行的「愛心福利卡」及物資包,讓弱勢家庭可依需求自行到住家附近的全聯福利中心購買所需物資,減少社福配送物資所花費的人力,也避免救濟物資過量或存放過期造成的浪費外,亦贊助花蓮、台東、苗栗及屏東等地共19所偏遠國小及國幼班「全聯愛心早餐」專案,今年全聯慶祥慈善基金會又跨出新的一步,開始加入協助犯罪被害人的行列,更令人感動。   羅部長更呼籲,希望未來有更多的企業提供人力、物資捐贈、經費資助或是方案認養,以實際行動支持被害人早日復原,降低犯罪事件所帶來的傷害與惡性循環。   本次記者會亦播放保護協會宣導影片一則,以甲蟲掙脫束縛重生,喚起外界對被害人之關注,藝人謝怡芬(Janet)於影片中宣導保護協會0800-005850免付費服務專線,鼓勵被害人求助,該片已置於該會網站(http://www.avs.org.tw/html/)。 加入保護工作的方式 1. 加入志工服務—撥打服務專線0800-005-850 2. 捐款至官網(http://www.avs.org.tw/html/)donation.avs.org.tw 3. 企業合作—撥打02-27365850

法務報請監察院公正斷事

 (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監察院針對吳健保等逃匿對法務部、高檢署提出糾正,並要求法務部就高檢署林勤綱、壽勤偉檢察官及基隆地檢署前檢察長涂達人等依法官法為職務監督,法務部實難認同。   監察院前述糾正之理由基於「吳健保、廖秀雄有脫逃之虞,而檢察官未即時啟動防逃機制」。然則:   吳健保前曾因案入獄服刑並未規避執行,本案審理期間每次均如期到庭,且認罪表示願接受法律制裁,吳某為其子參選市議員助選時,公開表示伊如脫逃將不利其子競選,而其所涉之詐欺罪又非屬重罪,檢察官綜此研判,不認其有脫逃之虞,不輕易啟動成本高昂之防逃機制,應無過失可言。監察委員依事後結果回溯究責,無異要求檢察官料事如神,顯非合理。況如認吳健保、廖秀雄有脫逃之虞,最後判決之法官於評議確定有罪後,應立即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裁定收押,其未採此簡便有效之防逃作為,監察院未置一詞,卻要求檢察官貿然啟動耗費龐大人力物力之防逃機制,厚此薄彼,雙重標準,莫此為甚。   又林勤綱檢察官未通知壽勤偉檢察官啟動防逃機制,未受通知之壽檢又有何過失?為何一併被要求受罰?   再者基隆地檢署接獲上級指示確保廖秀雄之執行後,即通知新北市調處辦理開始監控,檢察長有無召開監控會議,並未影響監控之執行;更何況並無規定要求前檢察長必須召開所謂監控會議。其被究責亦屬過苛冤枉。   監察院指責法務部未督導所屬檢察機關確實層報及管考應採防逃作為之重大刑事案案。然而,法務部屬下約有130多個機關,16000多名工作同仁。地檢署檢察官之上有主任檢察官、襄閱檢察官、檢察長分層督導;個案或行政事務地檢又受高檢、最高檢督導。監察院要求法務部直接督導列管各審檢察官落實具體個案之執行,不但飛越數級,且為實務上所不可能。    此外,監察院一面斥責檢察官「疏於啟動防逃機制」,一面又指檢察機關「濫行啟動防逃機制,導致防逃案件大幅增加,第一線辦案之檢警調人員不堪負荷,嚴重排擠治安能量」等等,前後論述嚴重矛盾。    綜上,監察院糾正之目的應是督促政府機關提升工作效能,然本件糾正讓相關機關及個人無所適從,深感不平,重創檢察同仁工作士氣,對工作效能有害無益。為此為全體同仁向監察委員大人表達心聲。

矯正機關教化藝文及作業技訓聯展

藝展文創.矯正飛揚 (本報訊) 104 年全國矯正機關教化藝文及作業技訓聯展盛大開幕 104 年全國矯正機關教化藝文及作業技訓聯合展示(售) 會已於 9 月 3 日,假臺北市松山文化創意園區二樓展演廳舉 行開幕儀式,由法務部羅部長瑩雪主持,吳副總統並親臨會 場嘉勉祝賀,為長達 11 天的聯展揭開序幕。  副總統在開幕致詞時表示,法務部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成立矯正署,讓我國獄政邁入新紀元。矯正署在人力有限 的情況下,持續推動教化藝文及技訓工作,成果豐碩,此次 聯展作品精緻且豐富多元,顯示收容人心性的興革。呼籲社 會各界伸出雙手,踴躍接納更生人,讓家園更加祥和。 羅部長致詞時表示,矯正機關不僅作業產品搶手熱銷,更與民間 企業合作,為收容人提供上萬個就業機會。雖然人力不足、 硬體設施有限,卻仍然創造出良好的矯治成效。期待藉由這 次活動,讓大家更願意協助更生人回歸社會。 為感謝各界對 矯正機關教化藝文活動的關心及挹注,特恭請吳副總統頒發 2 感謝狀給 12 名善心團體或個人,以資肯定。 此次聯展活動展出:書法、繪畫、工藝、微電影、海報、 花燈等近 2000 件收容人藝文創作,展現矯正機關深耕人文 藝術的成果。 如失傳超過半世紀的「無骨花燈」,在臺中女 子監獄收容人的細膩巧思及不斷的摸索嘗試、自行研發下, 終能重現此一神技;泰源技能訓練所用軟陶手工捏製出原住 民公仔,深刻描繪民族特色,技術精良且極具創意巧思。 此外,現場設有蝶谷巴特法式拼貼及創意拼豆等教學體 驗區,還有許多收容人的文創作品及全國各地的自營作業產 品,將在聯展中盛大展示(售),歡迎民眾於 9 月 3 日至 13 日,到臺北市松山文化創意園區參觀及選購(展售僅至 9 月 6 日)。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 9 時至 17 時,週六、週日 9 時 至 18 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