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檢視現行測謊規範 務求施測過程嚴謹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7,1,12

監察院於日前通過調查報告,認為現行測謊鑑定無統一規範,測謊結果卻引為刑事證據,相關機關應檢討改善,法務部說明如下:
於我國刑事訴訟法制下,檢察官本應遵守嚴格之起訴法定原則,且負有客觀性義務。對於有罪之人,應妥善蒐集證據,使其得到應有之制裁;對於無辜之人,亦應儘速查明事實還其清白。本部致力於強化檢察官之舉證責任,案件縱經測謊鑑定,因測謊僅係偵查程序之一環,檢察官仍需妥善蒐集證據,避免僅以測謊作為偵辦結果之唯一依據,應一併注意有利及不利被告之情形,致力於真實發現,以實現正義。
測謊乃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鑑定方法之一,係由測謊員對受測者提問與待證事實相關之問題,藉由科學儀器(測謊機)記錄受測者對各個質問所產生細微之生理變化,加以分析受測者是否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並判定其供述是否真實。就測謊結果所涉證據取捨及證明力判斷,最高法院迭有判決足供參考,本部將要求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注意辦理,以確保追訴實效。
刑事訴訟法並無測謊程序之規定,本部調查局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其他鑑定機關均訂有相關測謊程序規範。惟不同測謊鑑定機關間,就測謊鑑定程序基本要件,應如何建立一致性之原則及作法,本部將召集相關單位共同研商評估,務求施測過程嚴謹,提高測謊鑑定之公信力,以維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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