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再研商

金管會研提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下稱實驗條例草案),前於1月13日邀請金融科技業、金融業公會及金融服務業召開會議徵詢建議,金融科技業者於會議中及會議後陸續提出多項建議。今日會議金融科技業者表達意見,包括:設立行政院級之金融科技發展單位、金融法規負面表列、創新發展與監理並重、降低辦理金融業務資本門檻及實驗完成後之試營運等。
金管會於會議中說明,依行政院之部會分工,金融科技發展係屬金管會職責,金管會將會與相關部會一起推動;而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係以涉及特許金融業務為限,若未涉特許金融業務,毋庸依實驗條例草案申請辦理實驗;該條例草案係提供實驗管道,非業務經營前之試辦屬性,實驗完成後,金管會須就具有創新性及可行性,並兼顧維持金融市場穩定及消費者權益,檢討調整相關監理法令或措施;金管會一向致力推動各項金融發展政策,同時亦會適時檢討法規,於兼顧消費者權益之前提下,規劃妥適之監理制度。有關業者關切實驗完成後與法規修正前之空窗期部分,金管會表示,將儘量縮短可能的空窗期。
金管會經參酌與會者意見,以及實驗條例兼顧創新及消費者者之目的,已就實驗條例草案進行調整如下:
一、增訂審查會議之申請人出席、審查會議成員之迴避及保密等事項。
二、延長實驗期間:實驗期間以6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6個月一次。
三、增加實驗結束之相關輔導及增加實驗價值之誘因措施:轉介相關單位提供輔導創業協助、應參酌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金融法規、簡化業務申請審查程序及給予辦理人取得許可經營後之調整期等方式。
金管會表示,我國以訂定專法方式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此為全球首創,將讓金融科技創新在兼顧金融秩序及消費者保護下,有更大且安全可預測之實驗環境,而現行金融法規亦會依創新實驗之成效,適時進行檢討及鬆綁;爰期望各界給予支持,促使實驗條例草案早日完成立法及施行,建立我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亦可於施行後一年,依創新實驗機制之推動情形,適當檢討該條例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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