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違保險法罰鍰180萬,金管會並另予以7項糾正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7,1,24》
國壽違規嚴重,金管會罰鍰新180萬元,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7項糾正。
違反事實理由:
(一)上次檢查有利害關係人資料建檔不完整之情事,本次檢查仍有類似情形,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二)對本會前提列檢查意見有函報已改善之保險商品對帳單揭露文字缺失,惟實際尚未確實辦理之情形,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三)辦理投資國外交易所交易的結構型商品(Exchange Trade Note,ETN),有投資標的為不保本且最終到期日超過10年之結構型商品,核與保險法第146條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不符。
(四)辦理投資國外交易所交易商業信託(Business Trust)有價證券,商業信託單位持有人非交付信託之財產所有權,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
(五)辦理私募股權基金、基礎建設基金及對沖基金投資,核有尚未建立投資前管理及投資後管理作業處理程序或未取得外部憑證查核或未向交易對手進行函證等欠妥事項,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六)辦理自動化核保系統制度,查有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內部稽核,未積極參與建立符合最新法令之標準化作業流程(內部控制制度),且未建立定期檢核系統正確性之管理機制等欠妥情事,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七)辦理市場風險管理作業,核有與公司內部所訂市場風險管理準則不符之情事,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八)核貸中期擔保放款,不動產鑑價作業有欠妥適,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九)傳遞保戶資料給金控子公司之作業程序有欠妥適,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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