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泰陳世銘與妻姚振芳,離婚官司遭到駁回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57770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43474 【裁判字號】 105,婚,206 【裁判日期】 1061030 【裁判案由】 離婚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婚字第206號 106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 原告(即反請求相對人) 陳世銘 訴訟代理人 廖經晟律師 曾學立律師 鄭嘉欣律師 複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被告(即反請求聲請人) 姚振芳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周依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暨反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原告負擔。 被告反請求之聲請駁回。 反請求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 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 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 條及第248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又法院就 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 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法院就前 項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除 別有規定外,應以判決為之。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第2 項、第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乙○ ○起訴請求離婚,嗣於審理程序進行中,被告甲○○反請求 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二者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爰予准許 ,並合併審理、合併判決。 貳、原告請求離婚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67年5月6日結婚,育有二子,均 已成年,被告個性強勢、多疑,要求原告遵循其想法及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