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有「臺北地院」標籤的文章

◆基泰陳世銘與妻姚振芳,離婚官司遭到駁回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57770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43474 【裁判字號】  105,婚,206 【裁判日期】  1061030 【裁判案由】  離婚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婚字第206號                   106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 原告(即反請求相對人)         陳世銘   訴訟代理人  廖經晟律師        曾學立律師        鄭嘉欣律師 複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被告(即反請求聲請人)        姚振芳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周依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暨反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原告負擔。 被告反請求之聲請駁回。 反請求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 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 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 條及第248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又法院就 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 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法院就前 項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除 別有規定外,應以判決為之。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第2 項、第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乙○ ○起訴請求離婚,嗣於審理程序進行中,被告甲○○反請求 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二者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爰予准許 ,並合併審理、合併判決。 貳、原告請求離婚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67年5月6日結婚,育有二子,均 已成年,被告個性強勢、多疑,要求原告遵循其想法及做法 ...

臺北地方法院澄清【大巨蛋再爆弊案】報導

【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 2017,7,5 】 臺北地方法院今日發布新聞說 , 有關鏡週刊【大巨蛋再爆弊案】聲押機密卷證遠雄9員工代影印報導,與事實顯有不符, 據鏡週刊7月5日對於該院審理106年度聲羈字第171號趙藤雄等涉嫌貪污案件辯護人閱卷影印乙節,說明如下: 一、並無聲押機密卷證供影印乙節 依106年4月26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但書規定檢察官對於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可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亦即檢察官若認為有危害偵查目的或涉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之機密,得限制被告及辯護人閱卷權。經查,鏡週刊106年7月5日對於本院審理106年度聲羈字第171號趙藤雄等涉嫌貪污案件,檢察官於106年6月30日上午11時57分將被告趙藤雄聲請羈押而將人犯及聲羈卷證移送至本院,而就移送之卷證中即區分可供被告趙藤雄及其辯護人閱卷及限制閱卷二類,前者並無涉妨害偵查之機密,故可供閱卷影印;後者則有保密必要而僅得於羈押審理中以提示之方式供被告趙藤雄及其辯護人閱覽,且經本院承審法官審視全部卷證確認後,再將前開可供抄錄之卷證通知辯護人於106年6月30日下午6時30分閱卷影印,並未包括限制閱覽應保密部分之卷證。因此,並無該文標題所載將聲押機密卷證供影印乙節,合先敘明。 二、遠雄員工9名代為影印花費2萬元以上乙節 經查,本案係由劉明芳律師本人申請閱卷,並由其本人親自影印,而其後向閱卷室人員告知由其助理接手,而劉明芳律師亦在場閱讀已影印完畢之紙本,本院並加派人手監督閱卷事宜,最後合計被告趙藤雄及周勝考之兩名辯護律師共花費2萬3628元,並非單一被告花費達2萬元以上,併此澄清。

罵聯晚人渣辦報、聯合報收錢挺郭位,自由記者曾韋禎涉誹謗判刑4月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129/1000463/ 【裁判字號】  105,自,53 【裁判日期】  1051129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自字第53號 自 訴 人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文杉 自 訴 人 張宗智 共   同 羅明通律師 自訴代理人 朱秀晴律師       陳璿伊律師 被   告 曾韋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韋禎犯散布文字 誹謗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聯前合報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報公司)發行聯合晚報, 張宗智於民國105年間任聯合晚報總編輯。聯合報公司見中 央研究院評議會於105年4月16日提出選任新任院長3位候選 人名單,並送總統府由總統決定新任院長人選,然因新任院 長遴選過程中紛擾不斷,即有數位中研院院士於105年4月26 日聯名致函時任總統馬英九,要求總統將具爭議之中央研究 院新任院長名單退回中央研究院。聯合報公司決定對全體院 士寄發問卷,以問卷調查方式報導中研院院長遴選爭議事件 ,遂於105年5月3日以電子郵件寄送問卷方式對國內外共263 位中央研究院院士進行調查,並於同年月7日止回收問卷。 該問卷詢問2個問題,其中第1個問題為「中研院海外院士發 起連署,希望馬英九總統能退回中央研究院所送出3位候選 人名單重議。請問您贊不贊成?」,第2個問題為:「您贊 成或反對原因為何?」等問題,聯合報公司一共回收共79位 院士之問卷,回收率達30.03%,經整理問卷內容結果,其 中1位未表態,且無法判別該院士身分而予以剔除外,其餘 有效問卷中贊成退回者有44位,反對退回者有33位,無意見 者有1位,聯合晚報編輯團隊整理上開資料後,依據所回收 上開79份問卷進行報導,於105年5月10日在聯合晚報在A1至 A7版中分別報導「中...

不滿母遭台大醫死,沈能俊涉誹謗判刑

【裁判字號】  104,易,1107 【裁判日期】  1051227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能俊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26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能俊犯散布文字 誹謗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沈能俊之母沈朱萃姝於民國101 年12月3 日,因腹瀉、嘔吐 、發燒、呼吸困難等症狀進入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下稱臺大醫院)急診室求治,於101 年12月4 日轉入臺大 醫院3A2 加護病房(下稱3A2 加護病房)治療,由郭律成擔 任主治醫師。嗣沈朱萃姝因腸阻塞、腹腔內感染、敗血性休 克,於101 年12月25日上午10時9 分許不治死亡。沈能俊因 而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 誹謗 之接續犯意, 自102 年4 月28日起至104 年7 月9 日止,於如附表一各編 號所示時間,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 巷00號4 樓之 住處,利用電腦及網路設備連接至網際網路,登入如附表一 所示之FACEBOOK(下稱臉書)網站,以其本名發表如附表一 各編號所示文字,不實指摘郭律成為首之3A2 加護病房,因 仇視外省人及為賺取健保業績,將沈朱萃姝騙進加護病房插 管,害怕沈朱萃姝反抗,而故意違法使用高劑量管制藥品 Fentanyl(下稱吩坦尼)將沈朱萃姝打昏,為了避免暴露不 該插管、不當用藥之事實,故意不照護沈朱萃姝、不治療沈 朱萃姝罹患之急性膽囊炎,為湮滅病理證據而以用吩坦尼將 大腸打破之手法殺害沈朱萃姝等事實,並進而稱郭律成為恐 怖份子集團之首,像角頭老大般兇殘,上開行為為綁架、虐 殺、獵殺外省人沈朱萃姝等語,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 足以貶損郭律成之名譽。 二、案經郭律成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