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新生里長姜金泉,賄選當選無效遭解職
【裁判字號】 104,選上,4 【裁判日期】 1041020 【裁判案由】 當選無效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選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姜金泉 被 上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林延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 1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4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新北市選舉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3年 11月29日舉辦新北市第二屆永和區新生里里長選舉(下稱系 爭選舉),上訴人為候選人之一,為求順利當選,自103年4 月16日起至同年5月24日止,提供其所有新北市○○區○○ 里○○路00巷0弄00號及118巷3弄4號房屋(下合稱上訴人房 屋)、其女姜芃希名下位於同路118巷3弄2號房屋(下稱姜芃 希房屋)及友人陳高阿里名下同路138巷1弄2號房屋(下稱陳 高阿里房屋),供附表所示未實際居住於新北市永和區新生 里之人,遷入上開特定戶籍以取得投票權,俾投票支持上訴 人。並於103年4、5月間交付附表編號1朱春林1,000元、編 號2黃崑銘3,000元,黃崑銘再各轉交1,000元予附表編號3之 張嘉芳、編號4之莊玉堂;另由上訴人之妻黃棟妹於103年5 、6月間,透過陳高阿里轉交1,500元予附表編號5陳宇君、2 ,000元予附表編號6陳欣怡,均要求彼等於系爭選舉投票時 支持上訴人。嗣上訴人於103年12月5日經新北市選舉委員會 公告當選為該里之里長。惟上訴人上開行為已構成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所定,對有投票權人 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投票行為之罪嫌等情,爰依選罷法 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明請求判決上訴人於系爭選舉 之當選無效。(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 起上訴)。 並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附表所示之人雖分別遷徙戶籍至伊、姜芃希及 陳高阿里等房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