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判決前真理大學校長葉能哲等三人無罪
(本報訊)士林地院昨日發佈的新聞如下: 一、本院 99 年度金重訴字第 4 號被告葉能哲、謝志勳、葉守義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民國 99 年 5 月 24 日 以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 102 年 5 月 31 日下午 4 時宣判主文:「葉能哲、謝志勳、葉守義均無罪。」。 二、檢察官指控各被告之犯罪事實及罪名簡述如下: 1. 被告葉能哲擔任真理大學校長期間,大量安排其親友共計 24 人於真理大學擔任教職員工,足生損害於真理大學,涉犯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背信罪嫌。 2. 被告葉能哲於 95 年 7 月 15 日因屆滿 70 歲,向私立學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退休,並領得退休金,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利益,隱瞞已辦理退休之事實,致真理大學董事會陷於錯誤,令其違法繼續擔任真理大學校長至 97 年 7 月 31 日, 因而獲得繼續擔任真理大學校長之不法利益,涉犯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詐欺得利罪嫌。 3. 被告葉能哲明知統捷公司為其胞弟即被告葉守義實際經營之公司,竟與時任真理大學電算中心主任並明知被告葉能哲、葉守義為兄弟關係之被告謝志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及圖利他人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被告葉守義提供規格、品項浮報編列真理大學各年度電腦軟硬體設備採購規劃書,交由被告謝志勳依該內容簽請被告葉能哲核准對外採購,被告葉守義並洽尋不具犯意聯絡之訊達等公司,參與起訴書附表 3 、 4 所示真理大學自 90 年起至 96 年之歷次電腦軟硬體設備採購(附表 3 係使用教育部獎補助款之採購案,下稱「獎補助款標案」、附表 4 為「非獎補助款標案」)之圍標,並事先將採購招標案之底價告知訊達等公司,且指定訊達公司得標,得標後隨即轉包予統捷公司,足生損害於真理大學,並致統捷公司獲取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 6 億餘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被告葉能哲、謝志勳就真理大學獎補助款標案,係受教育部依法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此部分被告 3 人涉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圖利罪,其餘部分涉共犯刑法第 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