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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公會:廣電三法草案與時代趨勢嚴重脫節、危害台流競爭力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成員 ( 以下稱衛星公會 ) 今( 10/13 )日拜會立法院台聯黨團,針對「廣電三法」修法議題表達產業意見。 (本報訊)衛星公會表示,廣三法草案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付委審查,當年的時代背景,是一個影音收視頻寬不足的時代, 是一個還沒有 4G 概念 的電視時代,草案中對數位匯流所涉不多僅止於概念。就在廣電三法草案付委一年後,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底進行 4G( 行動寬頻 ) 釋照,競標金額破千億台幣, 4G 用戶數大幅成長,今年底即將進行第二批 4G 頻段釋出標售,預計會有更具爆發性的改變。隨著大頻寬與數位匯流技術的科技突破,此時此刻, 「 看電視 」這件事的定義, 已經進入所謂「 OTTTV 的開放式架構」時代 ,這也意味著 , 透過去疆界化的數位匯流技術設備與收視環境,台灣影視音內容商 , 將直接面臨來自國際 、 跨境的競爭對手,挾著雄厚的資金、無法可管的盜版技術 ( 境外 IP) ,挾著商業的、政治的各種目的,侵門踏戶而來,這一波挑戰,甚至可以說是一場文化主體性的世界大戰。由此檢視目前在立法院的廣三法修正草案 ,架構 早已悖逆趨勢,有整本重新檢討之必要 。        全民利益優先,無線看免錢 、 有線必載限公共: 「非商業、無廣告之公共電視台」才可以享必載特權, 其他商業無線台回歸商業機制。 民國八十二年有線電視法完成立法時,當時無線電視台為國家 ( 黨政軍 ) 所持有,乃透過立法手段強制必載台視、中視、華視、民視各該一個頻道於有線電視系統平台;惟民國九十五年後,無線電視事業已進行民營釋股轉型為商業電視台,已非國家持有,所謂「法定 ( 或指定 ) 強制必載」之歷史條件早已不復存在。衛星公會懇切陳請各界明察,『必載』是市場機制的例外,是一項免除商業競爭的特權,得以適用必載條件者,宜有極高之公共價值,方具備正當性,必須要考量的是閱聽受眾的公益與特殊需求,始可藉必載來滿足,而不是用法定必載來擴張商業無線電視事業的營業利益 ,有廣法修正草案第 33 條 應明訂限定必載為『非商業、無廣告之公共電視台』 ,至於「 商業無線電視 」 則回歸商業機制 ( 本會建議條文詳參附件一 ) 。 廣電三法草案宜理性討論,不應打擊提升內容之努力 衛星公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