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2/28台北報導】 監察院今 (28) 日巡察行政院, 監察委員施錦芳代表該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就「 政府紆轉投資事業官股持股比率最高卻未掌握實際經營權, 如何維護公股權益」議題,發言表示: 政府投資事業經營自有其政策目的,公私合營事業績效之良窳, 關乎國家資金運用效益與公股權益, 對政府轉投資事業官股持股比率最高者, 行政院暨所屬應積極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 並實際參與事業經營或重大決策,不應以政府資本未超過 50% 規避 國會之監督。 施委員表示, 國營事業可依照國營事業管理法及政府採購法等政府相關法規加以規 範,而政府投資之公私合營事業, 部分則不受國營事業管理法等法規拘束。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截至 107 年 3 月底,公股投資比率最高,卻未指派董事長之民營事業有 30 家,另依據審計部 106 年公布截至 105 年底中央政府投資 1 57 家民營事業,金額高達新臺幣 ( 以下同 )6,502 億餘元, 其中派任公股負責人者僅 42 家,未派任者有 115 家投資金額達 4 ,274 億元。 案經本院針對各部會及所屬為最大股東轉投資因故未能實質掌握經營 權,總投資金額近 378 億元之 23 家公私合營事業進行調查發現: 截至 108 年底,經濟部主管加工基金與該部所屬台糖公司, 以行政院 90 年 8 月 28 日函示現職公務員不得兼任政府轉投資事業 董事長為由,積極規劃爭取台絲公司 ( 持股 45.24%) 、 越台糖業公司 (40%) 董事長職位; 另中油公司為提運購自卡達之液化天然氣 (LNG) 轉投資尼米克船 東控股公司近 28 億元 (45%) , 每年中油公司需支付船舶運輸費用約 20 億元,為期 25 年, 且為唯一客戶,卻與日商股東輪流派任董事長, 更未積極為國家實質培育 LNG 船舶相關管理、技術之專業人才; 另部分機關 ( 構 ) 未訂有公股代表之遴派、 考核規範及部分機關考核公股代表流於形式等缺失, 均有待檢討改進。 最後,施委員提及,公私合營事業之營運、 財務及政府投資相關資訊除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等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 予提供者外,允應適度揭露, 俾讓公眾參與政府管理公股股權績效之監督。 行政院蘇院長感謝施錦芳委員指教,並責成經濟部等有關部會, 確實掌握政府轉投資事業官股持股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