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宛如為中小企業請命,追查拖欠貸款原因
【 數位 網 路記者陳漢墀台北 報導 /2018,3,13 】 立法委員余宛如表示,中小企業的占比高達 97% ,經查從陳水扁總統時代至現任蔡英文總統,一直有貨款遭遲延支付的問題,最長拖欠 9 個月,導致財務週轉失靈,對台灣經濟扯後腿,讓新創、青年創業易生難養。她宣示在本會期提案制定專法《企業公平交易條例》,希望參考歐盟指令,規範任何企業間交易的貨款,一般不超過 30 天、最長應在 60 天內支付,讓中小企業、新創、青年創業的現金流正常化。 全球的企業經營,都存在賣方貨款遭到買方遲延給付( late payment )的問題,買方(通常多為大企業及公部門)濫用交易優勢地位及契約自由,故意對賣方延遲支付貨款,這以中小企業受創最深。根據歐盟一項 1990 年代調查結果顯示,倒閉企業中有 4 分之 1 因遲延給付而倒閉,每年損失 236 億歐元、造成 45 萬人失業,因此歐盟自 1996 年起開始檢討價金遲延給付問題(註 1 )。 我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在 2009 年 6 月的「貨款遲延給付現況調查」問卷調查(註 2 ),企業與大企業進行交易時面臨 9 項不公平交易(註 3 ),最嚴重者依序是遲延給付貨款、開立長期或遠期支票。貨款遭到遲延給付,導致經營困難者占 52.3% ,高達 93.2% 認為現有機制無法解決問題(註 4 ),亦有 90.9% 認為有必較制定相關交易法規。 在相關延宕貨款的陳情紀錄當中,貨款票期最長為 9 個月,甚至有部分企業蓄意惡意拖欠,甚至等到中小企業週轉困難時再伺機低價收購。政府公部門也常見拖欠中小企業的貨款,主要是遲遲不驗收。 公平會回應民意,曾在 2010 年 9 月制定行政命令「大企業對中小企業價金給付案件之處理原則」,中小企業向大企業請求給付後 3 個月內,大企業未進行調整或雙方協商未果者,在提出檢舉後,將進行個案調查處理。但效果不佳,主要是受害人深怕遭到報復而不敢檢舉,且緩不濟急,而行政法院受理時不受行政命令拘束,對受害企業缺乏保障。 余宛如表示,公平會行政命令的時空背景是因應 2008 年金融海嘯,儘管目前暫無金融危機,但中小企業的貨款被拖欠的問題一直存在,形成財務週轉的巨大障礙,敢怒不敢言,不利中小企業為員工加薪、投入研發進行產業升級轉型、添購先進設備,也不利年輕人創新創業。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