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宛如為中小企業請命,追查拖欠貸款原因

數位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8,3,13


立法委員余宛如表示,中小企業的占比高達97%,經查從陳水扁總統時代至現任蔡英文總統,一直有貨款遭遲延支付的問題,最長拖欠9個月,導致財務週轉失靈,對台灣經濟扯後腿,讓新創、青年創業易生難養。她宣示在本會期提案制定專法《企業公平交易條例》,希望參考歐盟指令,規範任何企業間交易的貨款,一般不超過30天、最長應在60天內支付,讓中小企業、新創、青年創業的現金流正常化。

全球的企業經營,都存在賣方貨款遭到買方遲延給付(late payment)的問題,買方(通常多為大企業及公部門)濫用交易優勢地位及契約自由,故意對賣方延遲支付貨款,這以中小企業受創最深。根據歐盟一項1990年代調查結果顯示,倒閉企業中有4分之1因遲延給付而倒閉,每年損失236億歐元、造成45萬人失業,因此歐盟自1996年起開始檢討價金遲延給付問題(註1)。

我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在20096月的「貨款遲延給付現況調查」問卷調查(註2),企業與大企業進行交易時面臨9項不公平交易(註3),最嚴重者依序是遲延給付貨款、開立長期或遠期支票。貨款遭到遲延給付,導致經營困難者占52.3%,高達93.2%認為現有機制無法解決問題(註4),亦有90.9%認為有必較制定相關交易法規。

在相關延宕貨款的陳情紀錄當中,貨款票期最長為9個月,甚至有部分企業蓄意惡意拖欠,甚至等到中小企業週轉困難時再伺機低價收購。政府公部門也常見拖欠中小企業的貨款,主要是遲遲不驗收。

公平會回應民意,曾在20109月制定行政命令「大企業對中小企業價金給付案件之處理原則」,中小企業向大企業請求給付後3個月內,大企業未進行調整或雙方協商未果者,在提出檢舉後,將進行個案調查處理。但效果不佳,主要是受害人深怕遭到報復而不敢檢舉,且緩不濟急,而行政法院受理時不受行政命令拘束,對受害企業缺乏保障。

余宛如表示,公平會行政命令的時空背景是因應2008年金融海嘯,儘管目前暫無金融危機,但中小企業的貨款被拖欠的問題一直存在,形成財務週轉的巨大障礙,敢怒不敢言,不利中小企業為員工加薪、投入研發進行產業升級轉型、添購先進設備,也不利年輕人創新創業。所以,制定相關專法的需求已無疑義、勢在必行。

余宛如特別指出,美國、歐盟、日本、韓國都已立專法進行交易規範,貨款必須在3060天內支付(註5),保護該國的中小企業財務週轉,實施至今並未出現副作用。

針對制定專法《企業公平交易條例》,余宛如表示,在一開始把所有交易的規範清楚,各行各業的貨款應在60天內支付,包括中小企業對大企業、公部門、中小企業之間,免於事後追究。屬性為特別法,位階高於《民法》等普通法及行政命令,效力較強。主管機關為公平會,擁有處分權,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則是協助調查。公部門現有的採購法源《政府採購法》、《會計法》,也希望一起做法規調適。

至於中小企業處如何協助調查,余宛如表示,我國目前沒有常態性對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調查,僅借重財政部的報稅資料,但時間差落後2年且不準確,若能配合《企業公平交易條例》的制定,給予中小企業處合理的法源、人員編制與預算,進行我國中小企業經營狀況常態性的調查,讓政府扶植中小企業的施政配套更完整。

余宛如特別對大企業道德勸說,要改變長年的交易陋習觀念,讓原本就該處理的貨款支付問題回復正軌,與國際接軌,這也是一種善盡企業社會責任(CSR)最好的做法。也因此,大企業是否準時支付貨款,應該納入《企業公平交易條例》以及政府各類評鑑機制、上市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 CSR 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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