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宜珊向立委王定宇陳情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新墀台北報導/ 2018,3,31

蔡宜珊向立委王定宇陳情說,您做為一個優秀的立法委員,一定樂於接受選民的陳情並協助解惑。

宜珊作為素人從政的新人,毫無任何財團與金主奧援,基於理念而決定投入2018年台北市中正、萬華區議員選舉時,便在2017年底開始尋找志同道合的朋友投入民進黨黨內初選活動。

這個時候,問題來了!

根據勞動部104年7月3日勞動保2字第1040140347號函《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注意事項》之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擬參選人:指於政治獻金法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人員者。」

好,當宜珊願意給志同道合、學校剛畢業的年輕夥伴40K月薪,同時還願意幫他們投保勞保時,該函示第三條又說的很清楚了:

「三、受僱擬參選人或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並獲致報酬之工作人員,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就業保險法第五條之規定,以擬參選人或候選人(自然人)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但宜珊何時可以具備「擬參選人」資格呢?

答案是能收受政治獻金之時!

但台北市議員擬參選人要何時才可以收受政治獻金呢?

根據《政治獻金法》第12條規定:「三、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

以本屆市議員任期屆滿日往前推算前8個月,答案是---2018年4月28日。

也就是說,在今年4月28日之前的每一天,宜珊想幫志同道合、願意幫我助選的年輕夥伴們加保勞保時,勞保局依法是不受理宜珊以自然人身分幫助理投保。

請問,此時宜珊該如何為助理投保呢?

聰明的王委員,可以請您告訴我答案嗎?!

蔡宜珊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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