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諭威法官嚴重延滯案件遭彈劾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8,3,22】
戰諭威法官於任職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下稱金門高分院)期間, 未能妥善管理所承辦案件之進度,致有7案共11次逾4個月以上未 進行審理,無正當理由延滯案件之進行, 損及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 影響當事人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監察院今(22)日審查 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林雅鋒、陳小紅提案,彈劾戰諭威, 全案移送司法院審理。
戰諭威法官於任職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下稱金門高分院)期間,
監察委員林雅鋒、陳小紅提出彈劾理由計以下4點:
一、 戰諭威任職金門高分院期間,有7案共11次逾4個月以上未進行審 理,違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稽延案件自律基準」第2點第1款 第1目規定,無正當理由延滯案件之進行, 損及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符合「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6款 規定,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核有重大違失。
二、 法官於受理之案件,負有合法、公正、妥速及時處理之義務(司法院 釋字第530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戰諭威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 11條「法官應謹慎、勤勉、妥速執行職務, 不得無故延滯或增加當事人、關係人不合理之負擔」之規定, 影響當事人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亦為法官法第30條第2 項第7款之應付個案評鑑事由,其失職情事甚為明確。
三、 戰諭威對於所承辦案件缺乏積極作為,置個案進度、 結案時程與當事人權益於不顧,並造成法官僅3人之金門高分院其他 法官無法組成合議庭行言詞辯論, 此一未能與其他合議庭成員榮辱與共表現,導致訴訟程序延宕, 顯有怠失。
四、 戰諭威在其他法院的辦案績效縱使優良, 核與其是否構成本件違失行為之認定無涉, 僅能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 並不能解免其在金門高分院辦案延滯之責。
監察委員林雅鋒、陳小紅指出,戰諭威於103年9月3日至金門高 分院報到,竟於僅相隔2個月又10天之同年11月13日,即第1 次上簽申請提前回任一審法官,無異視嚴謹之法官人事調動如兒戲。 其為調回臺灣, 就司法院調查小組成員詢問其在金門高分院延滯案件之情形, 未積極配合調查;就其延滯案件之進行,大多歸咎前手法官的說詞, 實有愧於法官職責。
監察委員林雅鋒、陳小紅另強調, 戰諭威於金門高分院之受理案件量, 相對於本島其他二審法院之案件量為輕, 且案件之質與量均難謂繁重。戰諭威之3位前手法官於任職金門高分 院期間,皆未有案件逾4個月未進行之情事, 但戰諭威雖自稱案件已超過其能力負荷,然在積案甚多的情形下, 竟不以辦理審判事務為優先,免致當事人之權益受有損害, 反而頻繁回臺參與研習,其回臺參加研習時數超出同院其他2位法官 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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