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老師輕生犯重大過失,嘉義市府嘉北國小同遭糾正
【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墀7/1台北報導】
黃敏惠領導的嘉義市政府,重大過失
監委葉大華指出,嘉義市嘉北國小趙前校長以預防家長興訟無法釐清事實為由,逕自於新進陳姓代理教師教室內強制裝設監視器,並召開臨時教師晨會公審陳師辭職原因,事後又於媒體發表不實言論引發網路霸凌效應,致釀陳師輕生致死憾事。經調查趙前校長涉有「權力濫用」,惟嘉義市政府調查及處理程序涉有重大瑕疵,且未依調查結果完成究責,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糾正嘉義市政府及嘉北國民小學
嘉北國民小學趙前校長,未經家長及教師同意下,強制於教室內裝設監視器監看特定學生,致新進陳姓代理教師因理念不合請辭。然趙前校長卻召開臨時教師晨會公審陳師辭職原因,陳師事後向教育處及勞動部申訴遭職場霸凌,卻遭趙前校長於媒體發表不實言論引發網路霸凌效應,致釀陳師輕生憾事。然嘉義市政府教育處卻將陳師辭職案調查說明報告供被檢舉之趙前校長參閱修正,且未就重啟調查後之職場霸凌小組調查報告結果究責涉「權力濫用」之趙前校長,僅以其請辭視同負起責任,嘉義市政府及嘉北國小相關調查及處理程序均涉有重大瑕疵,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監委葉大華所提之調查報告,糾正嘉義市政府及嘉北國民小學,並促請嘉義市政府應參照新訂之不適任校長處理辦法重新檢討議處趙前校長違失行為。
監委葉大華表示,嘉北國小趙前校長以預防家長興訟無法釐清事實為由,逕自於陳師教室內裝設監視器,據嘉義市政府政風處調查報告指出,已逾越所欲達成維護校園安全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之比例原則,並涉及侵害教師專業自主及學生隱私。另本院調查發現,趙前校長自行決定於教室內裝設監視器,未依教育部授權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妥適處理,突顯該規定規範層級不足、規範密度過於寬鬆,且未經評估與溝通監看特定學生,已違反教育目的及牴觸CRC兒童隱私權涉有違失,嘉義市政府相關改善作為及對所屬學校督導均有不周。教育部允應就該作法規範密度不足之處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指出,趙前校長召開臨時教師晨會,要求陳師說明離職原因,並要求同仁對陳師離職原因提出質問,且公然指責陳師經營班務作為形同公審。據嘉義市政府重啟調查後嘉北國小職場霸凌小組調查結果顯示,該會議對陳師有特定目的性及針對性,將私人離職理由攤開在眾人面前檢視,前開作為確有使陳師感到受挫、羞辱與受傷。另趙前校長於媒體指稱有「學生遭剪髮事件卻未獲陳師處理」,惟查「學生遭剪髮事件之時間發生在裝設監視器之後」,其於媒體發表不實言論且曲解事實,致後續衍生網路霸凌內容及陳師自戕事件,足證趙前校長未善待同仁,其威權領導風格及爭議言論,與民主校園理念不符,言、行均有不當,應就其行政違失究責以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
監委葉大華指出,趙前校長雖經職場霸凌調查小組認定有「權力濫用」之行政責任,然嘉義市政府教育處卻以「校長辭職負起行政責任」為由,不再另予懲處,也未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規定之懲處方式,妥適追究趙前校長責任,甚至讓其參與他校校長遴選,致外界質疑處理不公及包庇,有損民眾對教育行政機關公正性之期待,核有違失。趙前校長前述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及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然嘉義市政府對其違失行為之究責顯未符比例原則,應依不適任校長處理辦法重新檢討議處。
調查報告也指出,按嘉義市政府教育處提供趙前校長參閱及修改調查報告形成前之內部文件,屬政府機關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另據職場霸凌事件處理規定,對於霸凌事件相關之情事,相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惟嘉義市政府教育處提供「嘉北國小代理教師辭職案說明報告」初稿供被檢舉人趙前校長參閱及修改,另有4個不同版本之初步調查結果說明報告在外流傳,致外界爭議不斷,嘉義市政府未續行釐清該府教育處林前處長等相關公務人員責任,亦未研議將洩密情事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核有違失。
監委葉大華指出,趙前校長自陳師作為新進代理教師開學日當日,即以其未熟諳校務所犯之三件疏失進行指責,隨後更因其就教室內裝設監視器之爭執處理未當,最終造成陳師輕生憾事。教育處認本事件因不符合「長期、持續性」要件而「不構成職場霸凌」,與相關國際公約意旨顯有不同。且陳師也曾就相關案情向勞動部申訴,經勞動主管機關查復確有違失。鑒於相關事件影響層面廣泛且樣態多元,勞動部允應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教育部及嘉義市政府等有關機關依國際人權公約及相關法令,重新審視該案是否符合職場霸凌要件,繼而對本事件嘉義市政府之調查結果妥為認定。
本案凸顯代理、代課教師,欠缺與一般正式教師在職場應有相同之基本工作人權及尊嚴,為確保學生受教品質,營造代理代課教師尊嚴之教學環境,教育部允應就代理、代課教師工作權及工作環境之改善持續研議友善合理之申訴救濟管道。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