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要求: 警大及刑事局合辦「鑑識科技進階發展計畫」,未具實務案例待檢討改善。

 【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墀7/16台北報導】 

監察委員郭文東、陳景峻、張菊芳調查「鑑識科技進階發展計畫未揭露實際應用」案,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3年7月16日審查通過調查報告,請內政部督促內政部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檢討改進。

 

3位委員調查發現,警大及刑事局於108至111年辦理「鑑識科技進階發展計畫」,其中5項分項計畫屬技術性研究性質,而關於該5項分項計畫研究結果之應用,新興類型槍彈物證系統化鑑定方法之研究(分項計畫2)、認證參考實驗室維持與新興毒品及其代謝物之分析(分項計畫3)及δ18O元素分析-穩定同位素比值質譜法(EA-IRMS)與動態光散射法(DLS)在真偽酒鑑識上之應用(分項計畫4)研究結果,已促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或鑑定報告已成為法院判決依據;惟刑事生物物證體液類別方法之研究(分項計畫5)及一階段沉積方式顯現困難材質上潛伏指紋(分項計畫7)等2項分項計畫之研究結果,目前尚無實務偵查應用之案例,有待檢討改善。此外,警政署續提出112年政府科技發展年度綱要計畫書-「因應司法變革充實鑑識質量」,同由警大及刑事局執行,該計畫既主要延續108至111年之「鑑識科技進階發展計畫」,對於部分仍屬驗證階段或僅具參考輔助性質之方法,及尚未具實務應用案例之初步研究結果,允應持續研謀改善,以確實達精進鑑識科技之目標。

 

監察委員郭文東、陳景峻、張菊芳指出,警政署所召開之鑑識科技計畫研商會議,係以討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對於計畫的審核意見為主,未見具體研議各相關警察局所提報之實務需求議題,且亦未有相關警察局人員與會,難謂該署研提鑑識科技計畫有反映實務需求之事實;且該署後續提出之112年政府科技發展年度綱要計畫書-「因應司法變革充實鑑識質量」,內容幾乎以延續前期的「鑑識科技進階發展計畫」為主,亦未見能擴及反映其他實務偵查困境之議題,顯有未當。

 

3位委員進一步表示,警大設校宗旨係為研究高深警察學術,培養警察專門人才,屬於教學及學術研究,非屬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設置之專責鑑定機關,故該校實驗室儀器及毒品標準品配置數量與刑事局存有落差,固非無由。惟近年來新興毒品氾濫嚴重,該校為全國唯一警政鑑識科技培育學校,未能積極擴充儀器設備及毒品標準品數量,顯非妥適;另該校除研究教學外,尚負責司法相關機關委託鑑定,惟整體科技計畫經費逐年刪減,不利鑑識科技研發,爰內政部允宜審慎研議,促該校重新規劃辦理實驗室認證,以確保鑑驗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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