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陳秋月法官涉嫌濫權
---- 司法院包庇怠忽監督之責 卡債受害者自救會記者會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 金管會 報導 ─2016 年 5 月 24 日】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自 97 年 4 月實施以來,至今已逾 8 年,法院更生通過之比例 100 年之後,固然有提升,也僅 60 多 % ,相對於日本再生通過率是 85% 至 92% ,仍然偏低,清算免責率, 100 年之後,約 50% ,相對於日本破產免責率 97% ,也是顯然偏低。 法院處理更生或清算案件,通過率或免責率偏低的主要因素,是法官不瞭解債務人之處境,也不瞭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精神,違法濫權駁回債務人之聲請。 台中陳秋月法官自 104 年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諸多違法濫權,一再要求當事人撤回聲請,所有更生或清算案件程序均駁回。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向司法院民事廳反應,均無結果,司法院包庇陳秋月法官違法濫權,怠忽監督之責。難怪蔡英文總統就任時,講到人民不信賴司法,獲得最多掌聲。 台中陳秋月法官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有如下違法濫權,嚴重侵害債務人之權益,造成債務人的挫折、失望,甚至生病: 一、陳秋月法官沒有消債條例之依據,違法要求債務人一定要同意銀行所提 180 期 0 利率之調解方案,不得更生,如以提出更生,應撤回更生聲請,如不撤回,法官將駁回更生之聲請: 消債條例固然有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應先申請協商或調解,但消債條例沒有規定債務人一定要同意銀行所提之協商或調解之方案,否則不得聲請更生。再者,陳秋月法官沒有考慮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即要求債務人同意銀行所提 180 期 0 利率之調解方案,債務人清償顯有困難。債務人縱使目前有清償能力,可以也不一定可以 15 年維持穩定之收入,何況更生最長才 6 年,為何陳秋月法官可以違法逼迫債務人一定要接受 15 年之調解或協商方案?反觀日本,其再生之聲請,沒有要求需先聲請調解或協商,再生最長才 3 年,台灣制度以落後日本甚多,台灣法官為何可以如此違法欺壓債務人? 陳秋月法官與台中另一名法官和 20 多名律師的聚會,竟然公開向在場律師宣揚前開違法錯誤見解為台中地院的確定法律見解,如此大膽公開違法,事後台中地院竟然還偏袒陳秋月法官。 二、陳秋月在個案審理,完全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