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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整版「座談」國華人壽,有損報格

(本報評論)聯合報今天10/12整版以「座談會」方式,邀請立委、教授、名嘴談接管國華人壽適法性的問題,根本是利用「座談會」名義炒作出來的話題,毫無價值!有損報格。 金管會立刻嚴予駁斥: 金管會聲明,聯合報(註:A12版)刊載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國華人壽)接管涉及適法性、因人設事、不當干預及圖利等疑慮,與事實並不相符。 金管會表示,國華人壽因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97年底業主權益為新臺幣 負589億元 , 財務狀況已顯著惡化之事實昭然明確,且該公司經金管會多次要求限期辦理增資而未能完成,一再延宕增資時程,並無具體增資之事實, 為保障保戶權益,金管會於2009年8月4日爰依保險法第149條第4項規定予以接管,並依同條第5項規定委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以下稱安定基金)擔任接管人。國華人壽前大股東等人不服接管處分所提出之行政訴訟案件,均已遭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 顯示金管會接管國華人壽處分相關作為均係依法辦理,並無違反法令情形。 金管會強調,接管人安定基金並非以長期經營受接管保險業為目的,惟國華人壽成立有年,因接管前承保較多高利率保單與資產配置不佳等因素致利差損問題嚴重,且多次經主管機關勒令限期增資未能完成,接管時因公司經營不善等因素以致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公司持續虧損實與接管人績效無關。接管後國華人壽業務穩定發展,其資金運用收益率並有逐漸穩定及改善之趨勢,接管人安定基金並積極督促國華人壽落實強化內控程序與風險管理機制,以持續健全公司經營。 為保障保戶權益及儘速改善公司財務狀況,接管人安定基金已依保險法第149條之2第2項規定積極規劃辦理減增資、引資及營業讓與等相關財務改善方案,並已於2012年7月31日公告國華人壽資產、負債及營業概括讓與標售事宜,其補助方式與金額上限須依保險法第143條之3相關規定辦理,另上開標售係採公開方式, 金管會再次重申並無利益輸送或圖利問題存在。 金管會強調, 國華人壽接管處分具有合法性、正當性 ,為保障保戶權益,接管期間保戶權益依保險契約約定內容不受影響,金管會並積極督促接管人儘速辦理相關財務改善方案,以保障保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