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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審計處:監視系統故障拆除,編11.7億預算建【天羅地網】改善

《 數位網路記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11,14 》   桃園市部分監視系統已損壞或拆除 故障 ,遲未重新建置,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積極增置監視系統以強化預防犯罪功能,確保市民安全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前桃園縣鄉鎮市公所2014年 12 月 25 日改制為區公所,經管監視系統,因機齡老舊、故障率偏高且已達使用年限,於2014、2015年度陸續全面報廢拆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 下稱警察局 ) 承接管理業務後遲未建置,造成部分地區治安空窗期,且 監視系統設置密度存有差距等情事 ,經促請檢討改善,已積極增置監視系統,預防犯罪確保市民安全。 政府因應社會治安日趨複雜及民眾對安全感的強烈需求,運用科技設備,陸續於重要路口建置監視系統,對於嚇阻犯罪、蒐錄跡證發揮極大功能。桃園市審計處於2015年 7 月查核發現,部分區公所原經管村里監視系統,因機齡老舊、故障率偏高且已達使用年限,於2014、2015年度陸續全面報廢拆除,警察局承接後遲未建置相關監視系統,造成部分地區治安空窗期; 又桃園市各區監視系統 截2015 年 6 月底止設有 7,153 支,惟各區監視系統設置密度存有差距等情事, 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警察局於 6 月成立犯罪預防科,專責建構天羅地網監視系統,並依各地區及人口之需要,今年度已於治安熱點或易肇事故之重要路口設置 2,150 支,並於2017、2018年度預計編列 11 億 7,264 萬元,規劃再增設 7,725 支 ( 含自建及租賃 ) 。經統計 105 年度截至 6 月底止運用天羅地網監視器系統協助偵破刑案及釐清交通事故達 1,414 件,超過2015年全年度案件數,已發揮維護治安、交安功能,並預防犯罪,確保市民安全。

新北市審計處督促:查出21家不良廠商,追繳押標金1,471萬

《 數位網路記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11,11 》   新北市 政府暨所屬機關 學校對於廠商違反政府 採購法案件,間有漏未 裁處情形,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進,已追繳押標金及刊登不良廠商名單於政府採購公報,落實採購行政處罰事項之執行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 ( 下稱新北市審計處 ) 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對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行為之廠商漏未依法裁處,經函請檢討改進,已追繳押標金 1,471 萬餘元及刊登不良廠商 21 家次,落實採購行政處罰事項之執行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情形 ( 擷取自司法院學資料檢索系統 ) 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8 款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同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6 款規定略以,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犯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等情事,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新北市審計處於 2014 年 4 月間經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2010年 1 月至2013年 6 月間各地方法院刑事裁判書及依據法務部所提供緩起訴處分書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部分採購案件投標或承攬廠商涉及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卻未追繳押標金者計 30 件;涉及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情事,卻未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者計 18 件,經於2014年 5 月 7 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截至 8 月底止,新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已追繳押標金合計 1,471 萬餘元及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21 家次;另該府除函請各機關學校對於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確實追蹤依法裁處外,並舉辦教育訓練,俾使機關人員熟悉相關法令規定,且通函責請所屬藉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