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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隆女出納蔡宜臻玩股票,侵佔近4千6百萬判4年服刑中

(本報訊)上市公司山隆通運女出納蔡宜臻侵佔判刑4年, 日前放棄上訴入獄服刑中,侵佔款項無力負擔, 山隆只好透過法院,按月查扣其夫 薪水的1/3,直到扣完的那一天。 【裁判字號】 101,審易,501 【裁判日期】 1010403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50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宜臻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1880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 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 下: 主 文 蔡宜臻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事 實 一、蔡宜臻曾任職於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隆公司)南 區營業所,擔任財務出納人員,負責山隆公司南區營業所之 帳務製作、出納與公司零用金保管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蔡宜臻因投資股票失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自民國95年間某日起至100 年3 月31 日止,多次利用其保管山隆公司於第一銀行小港分行開立之 零用金帳戶(帳號:00000000000 號)存摺、印章之機會, 先要求客戶將應收帳款匯到山隆公司上開零用金帳戶後,再 將款項自該零用金帳戶領出並匯入其個人帳戶或向其友人葉 碧珠、蔡金如、柯志諭、簡美人、吳敏鳳等人借用之銀行帳 戶內,而以此方式長期侵占山隆公司之貨款、油品預付款及 零用金等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45,948,321元。嗣因山 隆公司總管理處進行帳務查核作業時,發現南區營業所部分 帳目有異,經調查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山隆公司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宜臻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準備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 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