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案外案,蔡友才、王起梆、黃士明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蔡支才等人涉嫌違反金控法等案件,於今(12/2)日 偵查終結, 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 偵查結果 一、被告蔡友才、王起梆、黃士明所為,分別涉犯金融控股 公司法之背信罪嫌、同法之收受不正利益罪嫌、洗錢防 制法之洗錢罪嫌、刑法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及違反營業秘密法之擅自重製營業秘密罪嫌、證券交易 法之內線交易等罪嫌,均提起公訴。 二、被告謝泓源涉犯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部份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並應於緩起訴處分 確定日起 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 萬元; 部份因罪嫌不足,另為不起訴處分。 三、本案是否尚有人涉犯洗錢罪嫌部份,另案偵辦中。 貳、 簡要之起訴犯罪事實(共分為三部分) 一、蔡友才、王起梆共同背信、收受不正利益、行使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董事會議事錄部分),及蔡友才違反營業秘密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Cover Letter 部分)之犯 罪事實: 1、蔡友才、王梆係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兆豐金控公司)之董事長、主任秘書,對該公司負有忠實義務。蔡友才自 2014 年年底起,盱衡國內政治 情勢之變化,自忖 2016年繼續受財政部指派擔任兆 豐金控法人代表人董事之可能性不高,即萌生另謀他途之意,急於謀求個人未來事業發展,竟於在職期間,利用兆豐金控公司之資源,為自己招攬私募基金投資,以達成其等規劃退休後經營隱形金控公 司之目的,蔡友才先於2015年 3 月 5 日,利用 親屬人頭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成立 Nick & Ziv Capital Ltd.(下稱 NZ 公司),再指示王起梆草擬基金招募計畫,而自 2015年 10 月間起,共同在兆豐金控公司之辦公室等處,向該金控集團子公司兆豐國 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之授信客戶潤泰集團、 寶佳集團等,招攬投資其等在外成立之私募基金(即 NZ 公司於2016 年 3 月 4 日投資設立之鑒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鑒機資管公司),而對該金控集 團子公司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兆豐投信公司)進行競爭業務,經潤泰集團尹衍樑、 寶佳集團林陳海同意以認購無表決權特別股之方式, 各投資鑒機公司 100 億元後,蔡友才再於 2016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