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國壽不賠,高院判付二千萬
【裁判字號】 102,保險上,1 4/22台時12版大社會刊登 【裁判日期】 1020328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保險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劉淑琴律師 被上訴人 沈軒榕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 11月2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0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被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 (一)上訴駁回。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要保人兼被保險人王大任生前於民國( 下同)100年1月9日向上訴人投保「國泰旅行平安保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保險期間自100年1月9日13時起 至100年7月8日13時止,保險地點為全球,保險金額為2,000 萬元(下稱系爭旅平險),並指定伊為受益人。王大任於 100年3月22日下午13點55分許,在廣東省東莞市厚街鎮翔麗 燈飾廠內突遭放置於門衛室門口左側的椅子絆倒,經送醫急 救無效而宣告死亡。伊於100年6月3日填妥理賠申請書,請 求上訴人給付保險金2,000萬元,遭上訴人拒絕理賠,爰依 系爭旅平險契約第2條、第5條及保險法第131條之規定,請 求上訴人給付2,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101 年11月7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101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三、上訴人則以:被保險人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