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業務謝秀珠詐欺,遭開除判刑



【裁判字號】100,訴,1344
【裁判日期】1010216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秀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26501 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
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謝秀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借款借
據借款人欄、被保險人欄內所偽造之「蔡政國」署名各壹枚,均
沒收;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借款人欄、被保險人欄內所偽造之「蔡吳
月」、「蔡政國」署名各壹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保單借款借據借款人欄、被保險人欄內所偽造之「蔡政國」
署名各壹枚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借款
人欄、被保險人欄內所偽造之「蔡吳月」、「蔡政國」署名各壹
枚,均沒收。
    事  實
一、謝秀珠自民國82年6 月17日起至98年5 月18日遭解職前,係
    擔任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之保
    險業務員,負責為該公司拓展業務、代收保險費,並協助保
    戶辦理各種保險給付申請、保單質押貸款之申請、貸款利息
    收取、償還款解繳公司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料,其
    因欠缺生活所需費用,竟於任職時及經解職後之下列時間,
    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其明知未獲國泰人壽公司之保戶蔡政國同意或授權,為騙取
    錢財供生活所需,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起訴書誤植為行
    使變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98年2 月25日,以自
    身不識字需他人協助代為填寫客戶保單借款借據為由,要求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不知情國泰人壽公司同事(已成年)
    代為在保戶蔡政國之保單借款借據(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
    )上之借款人(即要保人)欄及被保險人欄各偽簽「蔡政國
    」之署名1 枚,表示蔡政國向國泰人壽公司申請保單貸款之
    意,再於同年2 月27日將上開私文書交付予不知情之國泰人
    壽公司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國泰人壽公司承辦人員陷於
    錯誤,誤以為係蔡政國欲申請保單貸款,而核貸新臺幣(下
    同)13萬元至蔡政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謝秀珠為順利取得上開款項,
    復再度於98年2 月27日對蔡政國佯稱:上開匯入帳戶款項係
    基金保險契約轉換之款項,因原先基金效率差,可將基金贖
    回轉換為其他基金云云,致蔡政國陷於錯誤,而自帳戶內提
    領上開款項交付予謝秀珠,足生損害於國泰人壽公司及蔡政
    國。
(二)、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隱瞞自身
    已於98年5 月18日遭國泰人壽公司解職之事實,仍於同年12
    月20日以收取續期保險費為由,要求國泰人壽公司保戶蔡吳
    月繳交續期保險費,致蔡吳月陷於錯誤,而同時交付保險費
    2 萬7,783 元(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2 萬7,816 元(
    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予謝秀珠,致生財產上之損害。
(三)、謝秀珠明知未獲蔡吳月、蔡政國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書(起訴書誤植為行使變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
    犯意,再度於99年1 月18日以自身不識字需他人協助代為填
    寫客戶保險單借款約定書為由,要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不
    知情國泰人壽公司同事(已成年)代為在保險單借款約定書
    (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上之借款人(即要保人)欄及被
    保險人欄內分別偽簽「蔡吳月」、「蔡政國」之署名各1 枚
    ,表示蔡吳月本人向國泰人壽公司申請保單貸款之意,再持
    上開私文書交付予不知情之國泰人壽公司承辦人員而行使之
    ,致使國泰人壽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蔡吳月本
    人欲申請保單貸款,而核貸5 萬5,000 元至蔡吳月之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路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足
    生損害於國泰人壽公司、蔡吳月、蔡政國。嗣因蔡吳月察悉
    上開郵局帳戶有異常款項入帳情形,主動向國泰人壽公司查
    詢後,始悉上開各情。
二、案經國泰人壽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鄭子文
(註:判決書節本,如欲知全文請上網)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立委離婚,妻愛兩子

數學老師製作的謎語

張啟楷入小內閣 王惠美如虎添翼(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