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批馬政府當中國幫兇 喪權辱國
投資保障協定為加害者除罪 台商更慘
(本報訊)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第三次例會昨天在台舉行, 中國海協會副會長鄭立中昨天表示兩岸投保協議和海關合作協議已「 基本完成協商」, 台灣團結聯盟秘書長林志嘉今天陪同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 高為邦召開記者會,要求馬政府不要簽出「喪權辱國」的條款, 不但對台商沒保障反而縱容中國掠奪台商。高為邦強調, 台商要求的只是「依法解決」,連依中國法律解決, 馬政府都要不到,那還需要去談判嗎?
高為邦表示,中國並不缺相關法律,問題是不執法。 現在正在協商的所謂兩岸投資保障協定, 對台商和中方的民間糾紛及台商和中國政府的糾紛都是採取「 協調解決」,這點是非常可笑的。他說,台商要的很單純,就是「 依法解決」,如果明明是非法侵佔別人的財產,還去「協調」解決, 那等於不解決。
他說,「協調解決」的問題是,馬上將非法侵佔者「除罪化」, 為犯罪者去除刑事責任。如果犯法者不但沒有受到制裁還除罪, 那不等於是鼓勵侵佔台商財產嗎?他覺得台灣政府同意「協調解決」 就是掠奪台商的幫兇嗎?簽比不簽更慘。 過去台商還可以依中國法律要求處理,現在這個協定一簽下去, 反而陷台商於危險,得不到法律應有的保障。 這種簽法就是喪權辱國,當迫害台商的幫兇。
高為邦表示,「協調解決」的另一個問題是同意讓對方漫天開價, 有一位台商投資二千萬人民幣被侵佔,結果對方從20萬開始「 協調」賠償金額,談了十年沒結果,最後在媒體批露後, 加碼至50萬。因此,協調解決就是單方片面「喊價」, 受害的台商完全只能接受或不接受,沒有談判的籌碼。
林志嘉表示,台灣政府要去談所謂兩岸投資保障協定, 卻不先請教及了解受害台商的需求,這樣的談判能夠成功嗎? 能夠保障台商嗎? 經濟部及海基會的官員就是躲在冷氣房及大飯店中「閉門造車」, 不傾聽受害台商的問題在哪,怎麼可能保障得了台商呢? 只是虛應故事,簽個協定做業績罷了。
高為邦強調,政府出去談判如果談成的對台商沒幫助, 反而為加害者「除罪化」,成為加害台商的幫兇, 簽署這種委屈求全、喪權辱國的協定,根本就是賣國賊。
附件:
「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對「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簽訂之意見:
一、「協議」簽定兩大原則:
- 能提供已受害台商案之解決方案。
- 能預防更多台商受害案件之發生。
這才是協議的重點,政府應該重視受害台商及一般台商的意見, 而不是僅重視台企聯或台資企業協會會長的意見, 因他們只是國台辦的應聲筒,絕不代表眾多台商的意見。
二、針對台商人身安全保障,「廿四小時通報」的意義不大, 不是受害台商所斤斤計較的,
隨便以「莫須有」的罪名逮捕台商才是重點!對中國官員濫權拘補台 商,必須懲治違法之官員並賠償台商損失。
三、我們要求台商案件〈P to P或P to G〉必須依「法」處理,所指法律當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民法及「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若最後仍然判決不公, 則公之於世,讓其他要前往投資者引以為戒。
四、我們堅決反對「調解」解決糾紛,尤其是由中方〈國台辦〉 主導的調解,這表示先剝奪台商起訴中方刑事犯罪之權力, 當然失去民事談判的籌碼。在過去,國台辦一向的做法是, 先擱置刑事部份不辦,僅談民事賠償金, 先開出損失的百分之一作為第一次出價,台商當然不能接受, 國台辦從此不理不採,受害台商被迫走上請願、控訴、上訪、 抗議的不歸路!蔡高德、欒有廷、洪玉蔥、黃錫聰、彭增田、 林勝俊、張遵義、陳佩華、莊東隆、丁秀雲、黃鎮台、郭孟垤、 陳思根、陳允火、余阿財、廖宜錦、高為邦等案件, 不都是走過同樣的路嗎!到如今,倒下的倒下了,死的死了, 沒有一個調解成功!數萬個台商受害案例,二十年的血淚教訓, 我們的政府還要去與中國簽一個「置台商於死地」的「 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嗎?
五、簽這樣的「兩岸投資保障協議」,不但保障不了台商權益, 更積極鼓勵中國犯罪集團肆無忌憚大膽掠奪台商, 因為不必冒任何刑事上的風險!如果這位受害台商有財力、有體力、 有毅力的話,撐個十來年,也許能拿回來損失的十分之一吧!〈20 1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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