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更正旺報社評


(本報訊)有關旺報(24)日社評指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9年未曾修正可能成為兩岸後ECFA時代交流的絆腳石,該評論內容有諸多與事實不符乙事,陸委會說明如下:
一、 因應兩岸交流變化,兩岸條例歷經多次變革: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後略稱兩岸條例)自1992年公佈施行迄今已歷經14次修正,近四年來為推動「大陸配偶權益改革」、「大陸地區學歷採認」、「大陸地區發行幣券來臺」、「兩岸海空運輸收入營業稅、所得稅減免」與處理「大陸船舶違法進入臺灣地區水域行政罰」等兩岸交流衍生問題,兩岸條例亦與時俱進完成5次修正
以推動大陸配偶權益改革為例,為了取得立法院的支持、順利通過兩岸條例修正案,陸委會同仁赴立法院超過58次,積極遊說朝野黨團與立委,絕非該社評指稱的「不願正視現實認真推動修法」。
二、 有關大陸地區在臺刊登廣告規定亦於民國92年修正:陸委會於2003年通盤檢討兩岸條例相關規定時,因應兩岸經貿情勢及民間商業需求,對於兩岸條例第34條有關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等事項在臺刊登廣告許可規定,從原來的許可制修正為對於經兩岸條例許可輸入、往來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等事項,以得在臺從事廣告活動為原則,在程序上已毋需先經主管機關許可,絕無法令19來未曾修正之情事。
三、 因應兩岸經貿需求變化,陸委會定期邀集相關機關與產業研商:依據兩岸條例第34條規定,除目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已開放8千多種項目得輸入臺灣之大陸物品可在臺從事該物品廣告刊登活動外,對於經許可來臺投資之陸資企業廣告兩岸海空運廣告、小三通客貨運廣告、大陸海旅會委刊之旅遊廣告等,亦可在臺刊登面對兩岸經貿發展,陸委會積極作為,過去三年多來多次定期邀集有關各界進行研商,供相關主管機關參考,據以作為法規修正與政策開放之基礎。
四、 針對監察院糾正案,陸委會積極研修有關大陸廣告管理辦法:監察院於中國大陸各機關於臺灣各平面媒體涉及置入性行銷糾正案中特別指出,「中國大陸各地區首長、副首長來臺訪問臺灣部分媒體配合以『新聞』方式,進行報導該省或該市現況,實則涉及置入性行銷;而新聞自由的可貴,是新聞的內容可以自由的採訪、編輯,但明為新聞型態、暗則行銷,新聞淪為金錢買賣的商品,自非相關機關得以卸責與怠處。」為針對監察院對「新聞淪為金錢買賣的商品」之關切,陸委會修正「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明確揭示:不能在臺灣刊登的大陸廣告,也不能在臺灣作置入性行銷。本會除舉辦兩場法令說明會,向媒體、廣告公協會說明修正重點外,並建置「大陸廣告規範資訊平臺」與提供各機關認定「置入性行銷」參考資料,俾利外界查詢與有關機關面對若干案件時有所遵循。
五、 媒體違法從事置入性行銷,政府必定依法處理本會支持新聞自由與維護大眾「知」的權利,但政府立場非常清楚,絕對禁止臺灣媒體配合大陸地方政府進行置入性行銷本會再次呼籲媒體應強化自律,避免侵害民眾對媒體之信賴與新聞之獨立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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