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勞工局發佈5/1勞動節放假規定


(臺北訊)市政府勞工局陳業鑫局長表示,勞動節係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國定假日,唯考量到國內事業單位實際工時排班方式不盡相同,勞工局特別整理常見休假情形,提供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參考:

一、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2週正常工時84小時,實施隔週休二日之勞工:勞動節應放假且工資照付;另如企業因經營之需要,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工資皆須加倍發給,或由勞工事後採補休或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休假皆屬可行。


二、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實施週休二日之勞工:因勞資雙方工作時間及休假天數之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經勞資雙方協商勞動節已調移至其他休息日者,則無休假之問題,勞工該日仍應出勤,無另行補假或加倍發給工資之問題,建議企業提早在內部公告及說明,避免員工疑慮。


三、服務業或相關排休制之勞工:雖勞動節為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應放假之勞動節日,惟勞動節當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勞動節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無加倍發給工資之問題。


四、按時計酬部分工時人員: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皆應休假,但可以由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休假日期。勞動節當日雇主可要求勞工出勤,但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五、公務機關及公立學校之技工、工友、駕駛:公務機關及學校之技工、工友、駕駛雖已比照公務人員全面實施週休二日,惟現行管理工友適用之「事務管理規則」規定,工友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休假,若請假規則未規定之假別,而勞動基準法已有規定者,則依勞基法規定辦理,由於勞基法規定勞動節勞工放假1天,因各機關學校工友具有勞工身分應放假1日,若因公務需要,主管可以徵詢同意上班,不過要加發1日工資或擇日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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