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莉莉:台南都更法令要審慎
(台南訊)鑑於台北市政府於執行都市更新案引發巨大社會風波,甚至議論層級提至憲法層次,台南市議員邱莉莉繼在議會質詢賴清德市長對都市更新案看法後,三十日再度提醒市政府,根據台南市政府送交市議會定期大會的工作報告內容,今年六月台南市都市更新自治法規的期末報告就要出爐,是否在部分內容上會和人民權益產生落差,市府必須以台北市為前車之鑑,做後事之師。
邱莉莉指出,在發生文林苑抗爭事件後,內政部長陳冲也出面坦承都市更新條例有些地方必須修法,問題是在修法前台北市政府就是根據中央法令制定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法規,這單行法規包括自治條例、台北市都市更新整體維護實施辦法、台北市都市更新權力變換調度作業要點、以及台北市協助民間都市更新經費補助辦法等多面向法令,但仍釀成都市更新粗暴行政的悲劇,讓其他遵守內政部都市更新條例而制定單行自治法規的縣市,更要有警惕之心。
邱莉莉表示,台灣社會是反思行動和批判力道強烈的公民社會,都市更新的惡法絕對不能再予放任,至少行政首長有義務透過單行自治法規的制定,為弱勢者敞開一條自救大門。
邱莉莉建議賴市長,要謹慎掌握台南市六月份都市更新自治法規期末報告的進度和內容,比照是否有不合時宜的規定,否則屆時一紙「依法行政」的公文就會變成「官僚殺人」的執行命令。
不過邱莉莉也強調,內政部都市更新條例第四條的方式有三,分別是重建、整建和維護,第六條也提及,有妨害公共安全、未與重大建設配合、未符合都市應有機能、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和紀念價值亟需辦理保存維護者,均有必要納入都市更新的範疇。市政府要避免的是惡法傷及人民權益,但也不能起「寒蟬效應」,緩慢都市變更的進度,畢竟台南市區域中心不少地方因時空淵源若不即時引進都市更新輔導案,也將讓城市的保存和再利用失去競爭機會,她建議是否暫時以一件成功的都市更新辦理成功個案做為宣導與說帖,用此證明都市更新的好處並招徠有意者減少顧慮樂於參與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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