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博愛分案」工程停擺4年,遭監察院糾正

(本報訊)國防部規劃辦公廳舍遷建三軍大學舊址工程(博愛分案),原為配合國防二法實施,延宕2年開工後,發現未將新增8個單位列入,重新檢討平面配置,施工期間又爆發機電工程糾紛,及大樓缺乏電磁脈衝防護功能,監委周陽山、馬秀如、陳永祥提案,糾正國防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
一、 國防二法及參謀本部、總政治作戰局、主計局、軍醫局組織條例均自91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日軍備局等8個新增單位編裝表亦生效,軍備局卻拖延2年,至93年3月建築工程開工2個月後,始檢討「博愛分案」平面配置,加上未及時妥處機電承商因財務不健全而無法履約問題,致「博愛分案」工程停擺4年,衍生建築、空調廠商要求補償,完工遙遙無期,明顯有重大違失。
二、 榮電公司自97年7月起發生財務問題,出工率低,博愛分案營管單位建議「終止契約」達8次之多,國防部卻堅持「繼續履約」,並以建築工程變更設計影響機電等理由,多次核定展延工期,榮電公司仍因財務問題,無力續購設備及順利周轉資金,拖延3年多才主動終止契約,造成博愛分案工程大幅延宕。
三、 電磁脈衝防護(EMP)攸關電子戰成敗,國防部91年核定將其設計納入「博愛分案」工程主體大樓規劃需求,95年間卻以總經費超出預算為由中途停止,致鋼筋等電位搭接測試未全部完成,博愛大樓欠缺電磁脈衝之有效防護功能,實有違失。
四、 國防部辦理檔案室恆溫恆濕設施及門禁監視系統變更設計,決策前後反覆,造成工程執行進度延宕,已完成之變更設計成果又棄置不用,除支付建築師服務費用3,657萬餘元未獲應有效益外,又耗費行政資源,增加施工廠商停工勞務損失補償約1.3億元,顯有違失。
五、 軍備局未依規定落實成立專責編組,派駐工地的專業人力與審核能力又嚴重不足;95年本案移交「工程營產中心」續辦,也因變更設計圖說核頒延遲,影響工程施工,均未善盡計畫執行督導及進度管控責任,顯有重大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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