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局「國際光點計畫」中區、南區及不分區計畫第2次徵選須知
一、徵選事項:國際光點計畫中區、南區及不分區計畫書。 二、申請資格: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及公、私立大專院校。 (一)法人及公、私立大專院校負責人、董事(理事)、秘書長(總幹事)、或專職主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徵選: 1、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2年者。 2、曾犯貪污罪或瀆職罪,受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3年者。 三、申請單位就中區、南區及不分區(含離島)分別提案(一區一案,可各區提案),並按下列各區之在地文化特色規劃具獨特性、國際性及市場性: (一) 中部地區 (台中縣市、彰化縣及南投縣、雲林縣及嘉義縣市):產業及時尚的台灣(如:茶園、咖啡、花卉、森林鐵道等)。 (二) 南部地區 (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及屏東縣):歷史及海洋的台灣(如:開台歷史、舊城古蹟等)。 (三) 不分區(含離島): 多元的台灣(如:會議展覽產業、美食小吃、溫泉、生態旅遊、戰地風情、聚落景觀等)。 四、申請程序及送件期限:申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民國99年9月1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送交本局(親送或掛號郵寄皆可;惟如掛號投郵者,請自行考量郵遞時間),外封套須書明計畫區域、申請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地址、專案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一)申請表。 (二)合法立案證明文件。 (三)專案計畫書(20份): 1、計畫名稱。 2、宗旨或目標。 3、每年執行內及辦理事項。 4、國際旅客集客方案及每年目標數:隔年國際旅客人次成長率須達50%以上。 5、第2年起自主營運計畫。 6、共同參與單位及人員介紹。 7、本專案計畫人員編組及分工。 8、預期成果。 9、經費來源、經費支用項目及其金額概估(應列明自籌款金額與向本局及其他機關申請獎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評選時間與方式 (一)第一階段: 1、本評選工作人員就每區申請單位進行資格初審,將合格投標單位計畫書送專案小組評選委員會辦理書面審查。 2、評分方式:由評選委員就計畫書是否表現各區特色進行評比,選出最優投標單位計畫書(最多不超過5家),將各投標單位所得全部委員之票數相加,由總票數最高之前3家參加第二階段評比,若未達5家則由評選委員投票表決入圍者數量。 3、若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無適合申請單位進入第二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