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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懲會:葉世文撤職並停止任用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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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公懲會今天下午決議:前桃園副縣長葉世文撤職並停止任用五年。 公 懲 會指出: 葉世文在擔任營建署署長及桃園縣副縣長期間,藉督導核辦機場捷運合宜住宅招商案,收受投標廠商鉅額賄賂等,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本會審議,其違失事實如下: (一)葉世文於2010年任職營建署署長期間,督導核辦機場捷運 A7 站合宜住宅招商案,於其職務範圍內,協助提供廠商遠雄建設公司趙藤雄所需資訊,並使遠雄公司投標、締約過程順利,而於2011年 10 月 19 日,在其營建署署長室收受遠雄建設公司負責人趙藤雄,託蔡仁惠交付之 400 萬元賄款。 (二) 葉世文2013年 7 月間任桃園縣政府副縣長,其後擔任八德合宜住宅案評選委員召集人,其有綜理該標案招標投標規劃、執行等業務、指揮監督所屬及審核文稿及主持或出席招標規劃等職權,竟與有意願投標之廠商遠雄建設公司開發部副總經理魏春雄及蔡仁惠,在古都餐廳餐敘,復多次見面討論該標案,並基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與代表趙藤雄之魏春雄、蔡仁惠達成使遠雄公司得以順利得標,惟遠雄公司需交付 2600 萬元之賄款之約定。其後並多方協助遠雄公司順利標得該案。並於2014年 5 月 29 日晚間 7 時許,在台北市忠孝東路 3 段巷弄內之古都餐廳收受蔡仁惠受趙藤雄請託轉交之第一期賄款 1600 萬元。 (三) 葉世文於去年 7 月 15 日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其所涉貪污案時,於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 1 規定,命其說明與其收入顯不相當之可疑財產 3317 萬 5678 元來源時,未提出合理說明。                                               公懲會 審議結果,認 葉世文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 ,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之旨。爰審酌葉為國家高階公務員,竟藉督導核辦機場捷運 A7 站及八德合宜住宅案,收受投標廠商鉅額賄賂,且一再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對其他來源可疑之鉅額財產,又不願為...

蘋果吳家翔、劉昌松報導,公懲會說明

(本報訊)公懲會對於蘋果日報吳家翔、劉昌松今( 7) 日專題報導:「彈劾案送公懲會躺 17 年沒下文」之回應。 一、報載 「彈劾案送公懲會躺 17 年沒下文」,應屬誤會:     查屏東縣前縣長伍澤元,於 86 及 92 年間分別因涉及八里污水廠弊案,遭監察院彈劾,兩案均於 98 年 1 月 9 日 本會依職權查詢被付懲戒人業已死亡,以鑑字第 1132 4 、 11325 號 議決不受理在案。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 162 號及第 325 號解釋,本會委員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彈劾案經提出於本會,均由本會依法獨立審議。懲戒程序有無停止審議程序的必要,依現行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賦予本會依個案情節為決定之權限。 彈劾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卷證齊全,若足以認定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責任及其應受懲戒處分之輕重者,本會就移送事實之查證及法律之適用,莫不悉心探究,翔實調查,並迅速為適當之議決。因此本會為貫徹刑懲並行原則,對於懲戒案件之被付懲戒人雖另涉違反刑罰法律,然就其違失事實,深入研究分析,如證據確鑿,不待刑事判決,即決定不停止審議程序,而採刑懲並行予以懲戒處分,例如 97 年度劾字第 11 號(陳哲男)、 98 年度劾字第 16 號(李界木)、 99 年度劾字第 6 號(林德倫)、 100 年度劾字第 23 號(羅賢哲)、 101 年度劾字第 23 號(黃焜璋)、 101 年度劾字第 27 號(黃季敏)、 102 年度劾字第 3 號(葉忠入)等違法失職案即屬之。 三、惟如彈劾之違失事實與被彈劾人經偵查或審理中之犯罪事實,可非難程度一致,而被彈劾人始終否認違失,案卷內不利及有利於被彈劾人之證據,參雜互見,犯罪之證據難認確鑿者,則因本會審議,並無如刑事案件偵查、審判之檢察官、法官擁有強制處分權,被彈劾人違失事實有待刑事確定判決確定時,乃不得不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本會在法制面將配合司法院修正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加強審議密度;於執行面並嚴謹辦理審議案件,落實公務員懲戒法第 31 條之精神,以提升公務員懲戒之功能。

澎湖縣望安鄉鄉長葉忠入、秘書賴世銀,均遭撤職

澎湖縣望安鄉鄉長葉忠入、秘書賴世銀等違法標售土地案 ,違失情節重大,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6 條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審酌一切情狀, 於今日議決:葉忠入、賴世銀均撤職,並各停止任用貳年之懲戒處分。 (本報訊)被付懲戒人葉忠入係澎湖縣望安鄉鄉長,被付懲戒人賴世銀係該鄉公所秘書,監察院以其等為配合特定土地炒作業者。訂定「澎湖縣望安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土地管理自治條例」,明知該條例違背上位法規範,澎湖縣政府否准該條例之備查,仍逕將該條例發布實施,亦不再報縣府備查,貿然成立望安鄉公所財產審議委員會,並偽稱已作成土地標售之會議決議,投標須知之履約規定與其後配合土地炒作業者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內容不同,訂定之決標及付款方式異於常規,極不合理。內政部及澎湖縣政府多次要求停止辦理土地標售及移轉,仍執意為之,恣意遷調不願曲從之公務員,以遂犯行,惡性重大,提案彈劾移請審議。 經本會審議結果,認 被付懲戒人葉忠入、賴世銀等行政違失事證明確,核其等所為,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及第 6 條所定,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及不得假借權力,以圖他人利益之旨。爰審酌被付懲戒人葉忠入、賴世銀分別為民選首長及高階公務人員,未能依法行政,謹慎行事,卻蓄意曲解法令,且違抗法令,致使望安鄉有非澎湖縣轄區之公有土地落入私人之手,以茲圖利,違失情節重大,而予議決: 葉忠入、賴世銀均撤職,並各停止任用貳年 之懲戒處分。

公懲會申誡蘇嘉全

(本報訊)前農委會主委蘇嘉全,違規使用農地,遭公懲會申戒。 公懲會指出: 一、 被付懲戒人 蘇嘉全 自 91 年間設置墳墓墓碑起迄 97 年 5 月 19 日 農委會主委離職止,系爭番子寮農地未作農業使用之違法行為部分: 被付懲戒人 自 91 年間重新設置父母親墓碑起迄 97 年 5 月 19 日 農委會主委離職止,將該農地違法作墳墓之用而非供農業使用,其違法行為除有違農發條例、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7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 二、 被付懲戒人 蘇嘉全 自 93 年 4 月 9 日 任內政部部長起至 97 年 5 月 19 日 農委會主委離職止,系爭屏東縣長治鄉新潭段之農地未作農業使用部分: 被付懲戒人與其配偶在於配偶前名下之系爭農地上興建農舍、農業資材室及剩餘空地興建涼亭等,依農委會函覆之意旨,係認定農業用地上整筆土地倘有部分土地違規未作農業使用,該整筆土地均不得認定作農業使用。被付懲戒人所為除違反農發條例等規定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審酌被付懲戒人嗣後已將系爭農舍及系爭農地捐贈予長治鄉公所,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綜合考量其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所生之損害及影響、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酌處予申誡之懲戒處分。

公懲會:農委會副主委王政騰、許天來各降貳級改敘

(本報訊)行政院農委會副主任委員王政騰等 2 人督辦禽流感疫情事件,未善盡職責,有違公務員服務法所定公務員應謹慎、誠實及執行職務應力求確實之旨,公懲會議決 王政騰、許天來各降貳級改敘 。 被付懲戒人王政騰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自 97 年 9 月 1 日 擔任該職迄今),負責襄助主任委員,督辦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牧等行政業務。被付懲戒人許天來係農委會技監,於 98 年 5 月 4 日 至 101 年 3 月 4 日,係擔任農委會防檢局局長,負責動植物防疫、檢疫行政業務,其 2 人於負責上述業務期間,各有下列違失情事: 一、被付懲戒人王政騰部分:( 1 )就 98 年 3 月臺南新市蛋雞場疫病案,接受其好友亦即該蛋雞場許姓飼主之請託,未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及疫情通報標準程序處理,反而電話通知部屬代為檢驗,為友人便宜行事,未依法行政,有欠謹慎。( 2 )其就上揭蛋雞場疫病事件之原委,並未誠實面報與農委會主任委員知情。嗣後其獲悉該蛋雞場被家畜衛生檢驗所檢驗出有疑似高病原性禽流感病毒,竟未監督部屬就後續防疫工作應依法妥速處理,即未督促所屬機關依常規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並迅即展開防疫工作,而任由部屬在檯面下設法為飼主大事化小,終致未依規定進行相關防疫措施,怠忽其監督職責。( 3 )任職期間,直接督導有關畜牧及動物防疫檢疫等行政業務,竟未能迅速、積極有效消弭防檢局、畜衛所二機關對於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 ,下稱 HPAI )及低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Low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 ,下稱 LPAI )判定標準認知之爭議,業務協調未臻切實,有執行職務未力求切實之疏失。 二、被付懲戒人許天來部分:( 1 )其於 98 年 4 月間因知悉長官即農委會副主委受其友人之託,企圖私了疫情,以畜牧處處長身分參與 98 年 4 月 6 日 該疫病案例討論會議時,逾越職權分際不當發言,曲解法令干涉禽流感判定,損及機關形象。( 2 )其任職防檢局局長期間, 99 年 2 月間彰化縣芳苑鄉全○畜牧場發生疫病,經畜衛所檢驗分離出 H5N2 禽流感病毒,於同年月 20 日檢驗出病毒株 IVPI (檢測雞隻靜脈內接種致病性指數)為 2.54 ,該檢驗結果經畜衛所二次召開專...

公懲會:謝景旭休職1年,黃德清降2級改敘

(本報訊)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局長謝景旭、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局長黃德清 ,均未善盡職責,致造成重大傷亡之公安事件。公懲會議決:謝 景旭休職壹年、黃德清降貳級改敘之懲戒處分。 公懲會指出, 謝景旭、黃德清係分別擔任桃園縣政府、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局長,均負綜理各所轄消防局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等規定處理有關爆竹煙火之製造、儲存及販賣等之職務。 100 年 4 月 1 日 ,桃園縣觀音鄉萬達爆竹煙火工廠發生爆炸,造成 2 死 1 傷;同年 4 月 22 日 ,新北市五股區凌雲路新興堂香鋪,發生滿載 10 餘噸爆竹的貨車在卸貨時不慎爆炸,造成業者及路過民眾 4 死 38 傷,並殃及附近 66 棟房舍全毀或半毀、 75 輛車輛受損的重大公安事故,經監察 院彈劾移送審議。 被付懲戒人謝景旭平日怠於指揮、監督所屬確實檢查爆竹煙火之數量、流向,於萬達廠爆炸後,對於殘存之爆竹煙火應如何處理,誤解法令規定,疏未即時指揮及監督所屬將殘存之爆竹煙火封存、扣留,致殘存有危險之專業爆竹煙火被該公司經營者載運外出而衍生五股爆炸案,情節重大; 而被付懲戒人黃德清疏未指揮及監督所屬確實檢查,未查獲違法儲存爆竹煙火之違失,致釀成重大災害。 審酌被付懲戒人 上開違失及一切情狀, 於本日議決: 謝景旭休職,期間壹年、黃德清降貳級改敘 之懲戒處分。

陳鈺林法官,休職1年

(本報訊)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 陳鈺林 (停職中),行為不檢,昨遭公懲會停職1年處分。 公懲會調查:,法官 陳鈺林 職司審判職務,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以維個人及司法機關之聲譽與形象。 陳法官卻在 2 月 20 日清晨 2 時 30 分許,在花蓮市林森森 407 號 river 夜店外,偶遇因涉嫌電玩弊案正由花蓮地方法院審理中之花蓮分局警官郭汝俊,竟一起進入該夜店同桌飲酒,酒後情緒管理不佳與同桌酒客衝突吵架,復與民眾發生糾紛,並於派出所處理時表明法官身分、辱罵處理官警、再與到場店家、民眾吵架互罵,又朝他人潑水等情,而有酒後諸多失態之舉,其言行已損及司法人員端正形象。 公懲會核其所為,與法官倫理規範有違,且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驕恣,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爰審酌一切情狀,議決予以: 休職,期間壹年 之懲戒處分。

新竹法官盧玉潤,申誡一次

(本報訊)新竹法官盧玉潤 經營商業投資,擔任有限公司股東且持股超過 10% ,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懲會議決予以 申誡一次 。 盧玉潤係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於2005 年 10 月 28 日 家族成立「千金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時,登記為該公司之股東,投資該公司新臺幣 340 萬元,占資本總額 800 萬元之 42.5 %,於2009 年 7 月 31 日 該公司變更登記,被付懲戒人之持股比例仍未變動,嗣被付懲戒人辦理 99 年財產定期申報時,將上開投資登載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於2010 年 12 月 28 日 持向監察院申報財產。案經監察院發覺被付懲戒人之投資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規定,而提案彈劾,移送審議。 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定,公務員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事業,為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之旨,決議予以申誡一次。

南投檢察官林天麟,降壹級改敘

(本報訊)南投檢察官林天麟,因參與貪污被告不當飲宴達 10 次之多,且與婚外女子發生不正當關係,嚴重損及司法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懲會議決 降壹級改敘 。 公懲會調查: 林天麟 檢察官 任職於臺北地檢署期間 , 經最高法院檢察署及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北機站執行「正己專案」蒐證時,查獲其與前立法委員何智輝等分別在「天成飯店」、「水戶日本料理」、「魚介日本料理」等餐廳餐敘達 10 次之多;又其為已婚者,於 89 、 90 年間認識未婚女子洪○○,並進而交往發展為不正常之男女關係,違反檢察官守則等,經監察院提案彈劾,移送審議。 公懲會指出,林天麟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因此決議予以 降壹級改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