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望安鄉鄉長葉忠入、秘書賴世銀,均遭撤職
澎湖縣望安鄉鄉長葉忠入、秘書賴世銀等違法標售土地案,違失情節重大,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審酌一切情狀,於今日議決:葉忠入、賴世銀均撤職,並各停止任用貳年之懲戒處分。
(本報訊)被付懲戒人葉忠入係澎湖縣望安鄉鄉長,被付懲戒人賴世銀係該鄉公所秘書,監察院以其等為配合特定土地炒作業者。訂定「澎湖縣望安鄉鄉有財產非本縣轄區內土地管理自治條例」,明知該條例違背上位法規範,澎湖縣政府否准該條例之備查,仍逕將該條例發布實施,亦不再報縣府備查,貿然成立望安鄉公所財產審議委員會,並偽稱已作成土地標售之會議決議,投標須知之履約規定與其後配合土地炒作業者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內容不同,訂定之決標及付款方式異於常規,極不合理。內政部及澎湖縣政府多次要求停止辦理土地標售及移轉,仍執意為之,恣意遷調不願曲從之公務員,以遂犯行,惡性重大,提案彈劾移請審議。
經本會審議結果,認被付懲戒人葉忠入、賴世銀等行政違失事證明確,核其等所為,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及不得假借權力,以圖他人利益之旨。爰審酌被付懲戒人葉忠入、賴世銀分別為民選首長及高階公務人員,未能依法行政,謹慎行事,卻蓄意曲解法令,且違抗法令,致使望安鄉有非澎湖縣轄區之公有土地落入私人之手,以茲圖利,違失情節重大,而予議決:葉忠入、賴世銀均撤職,並各停止任用貳年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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