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銀行得對在臺無住所外國人辦理在臺因訴訟需要之新臺幣授信
(本報訊)為協助在臺無住所外國人辦理因訴訟需要之新臺幣授信,金管會於洽商中央銀行意見後,開放我國金融機構對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辦理新臺幣授信,其授信用途得包括因訴訟需要之保證。
金管會除發函請銀行公會配合修正「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辦理在臺無住所外國人新臺幣授信業務要點」第五點有關授信用途之規定外,並函請銀行公會轉知所屬會員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現階段即可依該要點第五點末段「其他經中央銀行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後同意者」規定,據以辦理前述在臺訴訟用途之新臺幣授信。
金管會表示,考量我國法院實務上要求提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裁定,均以新臺幣為準,故開放銀行對該等外國法人辦理訴訟用途之授信確有其必要性。本項開放措施除保障在臺無住所外國法人在我國法院之訴訟權外,亦有利我國金融市場健全發展。金管會未來亦將在銀行重視法令遵循、守法、守紀律及重視風險控管之前提下,持續推動各項興利措施。
金管會除發函請銀行公會配合修正「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辦理在臺無住所外國人新臺幣授信業務要點」第五點有關授信用途之規定外,並函請銀行公會轉知所屬會員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現階段即可依該要點第五點末段「其他經中央銀行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後同意者」規定,據以辦理前述在臺訴訟用途之新臺幣授信。
金管會表示,考量我國法院實務上要求提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裁定,均以新臺幣為準,故開放銀行對該等外國法人辦理訴訟用途之授信確有其必要性。本項開放措施除保障在臺無住所外國法人在我國法院之訴訟權外,亦有利我國金融市場健全發展。金管會未來亦將在銀行重視法令遵循、守法、守紀律及重視風險控管之前提下,持續推動各項興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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