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會:廢除通訊監察中心,才能杜絕濫權監聽

笨蛋!關鍵在機房!
(本報訊)九月政爭引爆特偵組涉嫌濫權監聽,國內政壇陷入一片監聽風暴。立法院遭受監聽,茲事體大,監聽光碟「說是」空白,法務部輕描淡寫定調烏龍監聽,全民譁然。究竟真相為何,小市民看得霧煞煞。問題一一浮現,浮濫監聽的情形被嚴重低估,更恐怖的是無人能監督,而最根本的解決之道,就是要拆掉百分之百違憲、違法的「黑機關」──通訊監察中心。

1、檢警調監聽浮濫,台灣被監聽的人口比例,是美國的51倍,日本的1930倍

相關數據顯示,從2008到2012年5年間,台灣檢察官平均每年聲請件數高達15,312件,將近是美國的5.6倍,日本的520.8倍。至於法官准許監聽比例,台灣雖然低於美日,但是因為檢察官的聲請量浮濫龐大,導致台灣整體法官核准監聽的件數,將近美國的3.7倍,日本的353.8倍。如果考量監聽案數與人口數比例,數據更驚人,台灣的監聽案件數與2,300萬人口數的比例是0.044%,是美國的50.8倍,更是日本的1929.8倍,突顯我國檢警浮濫、且毫無節制的監聽問題。

2、包山包海全都錄,無人可以監督

我國人民被監聽比例之高,根本的原因在於,檢警調等單位以違反《憲法》、超低成本的方式,來進行監聽。當檢警調取得監聽票後(法院事先通常很難詳細審查),只要輸入特定的電話號碼,電腦系統就會開始自動擷取該門號所有的通訊內容,包山包海!不僅是電話的通話聲音,只要是透過該門號所發送的email、簡訊、臉書訊息、WhatsApp、以及目前最夯的Line傳訊等等,任何的內容,包括聲音、影像、圖片、檔案、機密文件、私密訊息,均一概會被攔取、擷錄、複製,包山包海全都錄,先錄了再說,之後才任由檢警調隨意挑選想要的內容。反觀美國,僅容許監聽人員直接在監聽設備旁聽取,發現與犯罪嫌疑有關的內容後才能持續監聽。日本甚至更嚴格要求,必須有第三者在監聽者身旁,監督其監聽行為。試問我們為何要忍受自己與家人閒聊、朋友的爭執、愛人間綿綿情話、罵老闆簡訊、商業機密等全部掌控在調查局以及警政署手中?如此監聽手法,直接踐踏《憲法》第12條所保障秘密通訊自由權與第22條最基本的隱私權!更可怕的是,沒有人可以監督,也完全沒有人知道這些監聽者,究竟會將監聽內容作何用途!

3、拆掉違憲違法的調查局及警政署的全民監控中心

1992年,政府在調查局及警政署,偷偷摸摸地建置了兩座「全民監控中心」,調查局的通訊監察中心,遲至2008年《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通過後,才取得組織法上的依據;警政署的通訊監察中心,也是2001年修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條例》時才改設,原先都是「黑機關」。而在1999年制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時,為了保障人民的通訊自由,根本就不准許設立「全民監控中心」,直到2007年修正時,才「偷渡」了文字曖昧的「建置機關」這四個字。「建置機關」有可能是指電信業者的機房,並非就是「專指」一個屬於國家的「通訊監察中心」,更不可能是隸屬於最有可能濫權之檢警調的「黑機關」!而變本加厲的是,通訊中心竟然還規定全國所有電信業者必須架設線路經過這兩座監控中心,藉此傳輸全國每一個門號使用者的所有內容,讓調查局與警政署可以不受監督,直接滴水不漏的監控全民。萬惡的淵藪就是這兩座違反《憲法》、黑機關「漂白」的監控中心,這可怕的怪物一日不拆,所有的台灣人民將終日活在被監控的風險中!

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權,是受到《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不容許如此被侵害,而合法的監聽,也必需受到「最小侵害原則」的拘束!我們呼籲全民關注監聽問題的嚴重性,本會也已擬定草案(近日將公布在本會網站),即將推動修法,要求政府拆掉這兩個可怕的監控機器!


附件下載:

1. 台灣、美國、日本每年監聽數據之比較(以2008~2012年五年數據平均計算)
pdf(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31028_attach01.pdf
doc(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31028_attach01.doc

2. 台灣、美國及日本通訊監察聲請及執行數據
pdf(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31028_attach02.pdf
doc(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31028_attach02.doc

記者會出席名單:

國立交通大學電機工程學系  蘇育德教授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 尤伯祥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林峰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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