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房地涉違規,宏泰人壽罰90萬
(本報訊)金管會指出,宏泰人壽不動產投資時涉違保險法,除糾正外並罰款90萬元。
金管會調查:宏泰人壽與建設公司之相關合建契約,有以分割及拆分委由同一營造商之營建費用,其單一交易金額有逾同一人交易限額規範,及不動產投資業務有逾分層負責所訂董事長核決權限,卻由董事會以概括授權方式授權董事長辦理者,分別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及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以上缺失應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8款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分別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及予以糾正。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應加強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免違法受罰。
金管會調查:宏泰人壽與建設公司之相關合建契約,有以分割及拆分委由同一營造商之營建費用,其單一交易金額有逾同一人交易限額規範,及不動產投資業務有逾分層負責所訂董事長核決權限,卻由董事會以概括授權方式授權董事長辦理者,分別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及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以上缺失應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8款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分別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及予以糾正。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應加強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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