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懲會:農委會副主委王政騰、許天來各降貳級改敘


(本報訊)行政院農委會副主任委員王政騰等2人督辦禽流感疫情事件,未善盡職責,有違公務員服務法所定公務員應謹慎、誠實及執行職務應力求確實之旨,公懲會議決王政騰、許天來各降貳級改敘

被付懲戒人王政騰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自9791擔任該職迄今),負責襄助主任委員,督辦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牧等行政業務。被付懲戒人許天來係農委會技監,於985410134日,係擔任農委會防檢局局長,負責動植物防疫、檢疫行政業務,其2人於負責上述業務期間,各有下列違失情事:
一、被付懲戒人王政騰部分:(1)就983月臺南新市蛋雞場疫病案,接受其好友亦即該蛋雞場許姓飼主之請託,未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及疫情通報標準程序處理,反而電話通知部屬代為檢驗,為友人便宜行事,未依法行政,有欠謹慎。(2)其就上揭蛋雞場疫病事件之原委,並未誠實面報與農委會主任委員知情。嗣後其獲悉該蛋雞場被家畜衛生檢驗所檢驗出有疑似高病原性禽流感病毒,竟未監督部屬就後續防疫工作應依法妥速處理,即未督促所屬機關依常規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並迅即展開防疫工作,而任由部屬在檯面下設法為飼主大事化小,終致未依規定進行相關防疫措施,怠忽其監督職責。(3)任職期間,直接督導有關畜牧及動物防疫檢疫等行政業務,竟未能迅速、積極有效消弭防檢局、畜衛所二機關對於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下稱HPAI)及低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Low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下稱LPAI)判定標準認知之爭議,業務協調未臻切實,有執行職務未力求切實之疏失。
二、被付懲戒人許天來部分:(1)其於984月間因知悉長官即農委會副主委受其友人之託,企圖私了疫情,以畜牧處處長身分參與9846該疫病案例討論會議時,逾越職權分際不當發言,曲解法令干涉禽流感判定,損及機關形象。(2)其任職防檢局局長期間,992月間彰化縣芳苑鄉全○畜牧場發生疫病,經畜衛所檢驗分離出H5N2禽流感病毒,於同年月20日檢驗出病毒株IVPI(檢測雞隻靜脈內接種致病性指數)為2.54,該檢驗結果經畜衛所二次召開專家會議討論,認已符合OIE(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對HPAI(即高病原性禽流感病毒)之定義,防檢局於9934通報OIE時,卻僅通報為低病原性禽流感病毒,致未即召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工作小組會議」研議防疫處置,農委會後續之調查報告,指出防檢局就該案,對HPAI之判斷有錯誤,通報OIE之作為有疏失。(3)其任職防檢局局長期間,就彰化縣芳苑鄉來○牧場於10012月間發生之禽流感事件,經畜衛所檢驗出病毒株IVPI2.69,已符合OIE對於HPAI定義,卻向OIE通報為LPAI且未召開「工作小組會議」亦有疏失,就該案於10121日出席討論疫情之專家會議時,為誇張不當之發言,並曲解農委會於92年公告檢驗方法之意旨,以現場死亡率不高等由,於會議中力阻專家立即做成決議,致延宕防疫處置,為有疏失。
核其2人所為,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所定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及第7條所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被付懲戒人王政騰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之旨。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包括相關畜牧疫場(即983月之臺南新市蛋雞場、992月之彰化縣芳苑鄉全○畜牧場及10012月之彰化縣芳苑鄉來○牧場)因防疫機關採取移動管制,撲殺消毒等防疫措施,個案疫情後來均有趨緩或被控制等情狀,予以各降貳級改敘之懲戒處分。
澄字第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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