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高鳳仙糾正:法務部及雲林地檢署

(本報訊)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死刑以外刑之受刑人於執行前,多由檢察官授權書記官訊問,嗣後再由檢察官於筆錄上簽名;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辦理執行業務時,有筆錄記載之檢察官與實際於筆錄後簽名、蓋印之人不符等重大違誤,對執行筆錄之制作未加重視,均嚴重戕害司法公信力。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02222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高鳳仙提案,糾正法務部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執行業務時,對死刑  以外刑之受刑人於執行前所為訊問,多有由執行檢察官授權書記官為之,再由檢察官於訊問筆錄上簽名情事,且執行書記官對於受刑人之人別、案情訊問多未能落實,與執行之作業規定及人別、案情訊問目的均有未符,該部顯未能善盡監督之責,嚴重戕害司法公信力,核有重大違失。
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該署99年度執字第1975號案件之執行,各訊問筆錄有錯載之情形,卻未依規定而逕行增刪修改,並有受訊人錯簽他人筆錄再行改正及筆錄記載檢察官、書記官與實際於筆錄後簽名、蓋印人別不符之重大違誤,迄該案辦結歸檔,均未察見補正,該署對筆錄之制作顯未重視,核有重大違失。

提案委員表示,執行前由檢察官進行訊問及查驗人別,本有避免冒名頂替、查明受刑人有無停止執行或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事由之目的。且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最終必以有正確執行後,始稱正當,如未注重執行程序之正確,除可能致後續爭執筆錄內容、冒名頂替執行等爭議情形,對受刑人之人權保障亦有未足。法務部及雲林地檢署對執行前之訊問及筆錄制作,均應加以重視,以符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及人權保障之目的。

提案委員另指出,目前執行前之訊問並未規定應全程錄音或錄影,惟裝設錄音設備所需經費不多,且簡單易行,衡情當無窒礙難行之處,且如受刑人對執行程序有所爭執,亦得作為查考依據;另刑事訴訟法對除死刑外之受刑人是否應於執行前進行訊問,雖無明文規定,惟既有對該等受刑人進行人別及案情訊問之需,實務作法卻因相關規範未臻明確,致實際執行未能落實,調查意見亦將請法務部就此予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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