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處理華光社區過程

(本報訊)法務部針對所屬機關處理華光社區土地遭占用問題之原則與過程,提出說明如下

    一、占用戶無權占用公有土地係不爭之事實
    華光社區土地自日據時期作為臺北刑務所及員工宿舍使用,即明確係屬政府機關所擁有及使用之公有土地,其財產權屬於國家所有,事實至為明確,占用人無論係早年自行搭建或嗣後轉購取得地上物,均難謂渠不知該等土地為公有,故無論基於何種原因、使用期間之久暫,渠等無權占用公有土地乃是不爭的事實,況區內所有訴訟案件經法院依法審理後,亦無一不判定其占用行為為無權利,並認占用人實際獲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而相對造成國有財產權益之損害,爰經法院作成占用人應拆屋還地或給付不當得利之判決。
    二、法務部所屬機關於占用案件起訴前或判決前,已善盡告知與協調之義務,並提出豁免占用戶相關義務之方案
    為積極處理華光社區土地遭占用之問題,95年間法務部指示所屬機關成立專案小組開始全面清查處理占用案件,即向占用戶進行多次之通知及正式之調解,對於未能配合拆遷或未與機關成立調解者,專案小組始不得不依法提起訴訟;且查,該等占用案件於起訴前、法院審理過程中或判決前,占用戶願意配合拆遷或與機關成立調(和)解者,均已由專案小組依據相關規定於占用戶履行拆屋還地之義務後,分別免除或減少不當得利,此有諸多案例在案可稽。由處理過程觀之,占用案件起訴前與判決前,專案小組均已善盡告知與協調之義務,並能提出豁免占用戶相關義務之方案,同時最終要求違占建戶拆遷,亦係透過完備之法律程序,由法院依規定執行,實難謂有所謂迫遷之情事。
    三、機關就所經管公有財產進行拆除等管理工作,本即無須事先通知與公有財產無關之其他住戶
    法務部今(23)日進行拆除之眷、職舍,係各管理機關收回且已空置多時之國有宿舍,機關基於處理所經管公有財產之需要進行拆除等工作,既已事先完備相關行政作業程序,實無事先通知拆除範圍以外其他住戶之道理及需要。未來對於已收回之國有宿舍,亦將於完成相關行政作業後,依規劃之期日進行拆除,且於拆除過程中,對於毗鄰違占建戶地上物及現存相當樹齡之樹木之安全,均將加以注意與維護;至於違占建戶地上物之處理,因絕大多數案件均已由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作業中,法務部所屬機關未來係依據法院之作業規劃,配合辦理。
    四、土地管理機關依據現行法令處理土地被占用之問題,目前確實並無應對占用者進行安置之法令依據
    國有土地管理機關依現行國有財產管理等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經管土地被占用之問題,目前確實並無管理機關應對占用者進行安置之法令依據,此乃全國一致之規定與原則。而法務部所屬機關於處理過程中,發現占用戶中有境遇特殊情況者,均於設法進行了解後通報臺北市相關社福機關協處。惟據處理結果顯示,符合臺北市社福機關提供社會安置之條件者僅屬少數,多數現住占用戶並不符社會安置之條件,或因尚有子女、家屬可提供住處或安置協助或另尚有其他財產收入,僅得由法務部所屬機關及社福機關持續提供關懷訪視及相關租屋資訊等協助,法院於辦理強制執行作業時,亦將本於職權審酌辦理。
    五、綜上,基於現行法令之規定及已確定之法律關係,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本於機關之職責與政策之指示,在無理由暫緩進行強制執行等收回土地作業之情況下,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仍將依既定之作業期程,持續規劃辦理地上物之拆除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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