眷改問題重重,國防部遭糾正
(本報訊)國防部漠視政府採購法規定, 致保證責任中華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辦理採購招標, 發生未公開評選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建築師、 未詳實審查房價結算資料、溢付建築師設計監造服務費用等缺失,監察委員林 鉅鋃、尹祚芊提案,糾正國防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1999年政府採購法實施,國防部漠視法令規定,迄未辦理舊制眷 村改建工程稽核,放任眷合社辦理採購招標過程, 違背政府採購法規定,事後又未確實檢討相關失職人員責任, 推諉塞責,有嚴重違失。
二、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及海軍司令部放任眷合社違反規定, 在尚未簽訂委託辦理敦化、國運及堅美等3案眷村改建工程協議書前 ,以「直接委任」或邀少數特定廠商評定方式, 擅與建築師簽訂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契約,違反政府採購法公開、 公平競爭原則,顯有違失。
三、 國防部未詳實審查房價結算資料,各眷村列管軍種(單位) 亦未依規定費率與眷合社簽訂委託協議書, 致溢付建築師設計監造服務費用,徒增工程造價成本, 影響軍方及承購戶權益。
四、 陸軍司令部明知木柵案規劃設計需求坪型戶數, 與原需求坪型原則及眷合社原委託建築師完成設計圖說差異甚巨, 竟便宜行事,於眷合社逕依已終止原契約, 洽同一廠商續辦規劃設計監造復約協議時, 未要求重新辦理公開評選及競圖,眷合社完成簽訂復約協議書後, 也未督促檢討核算設計服務費用應扣減金額,均未善盡監督責任。
五、 陸軍司令部及空軍司令部委託眷合社辦理木柵及敦化等2案眷村改建 工程,均派員列席參加開標, 卻未督促眷合社確依政府採購法及投標須知規定,辦理招標作業, 影響投標廠商參標權益,並造成開標前洩漏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 及未決標前底價外洩疑慮, 兩眷村列管軍種司令部均未善盡監督職責。
六、 國防部未依重建試辦作業要點,成立重建聯合指導委員會、 召開綜合協調會議及辦理不定期聯合督導, 無法有效監督考核眷村改建工程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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