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銀行弊案,金管會罰500萬
(本報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行員以信用卡作業流程漏洞挪用資金,該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核有疏漏,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職務 |
一、 裁罰時間:102年2月26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129條第7款及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等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該行行員以信用卡相關作業流程之漏洞挪用資金,內部控制制度無適當之職務分工及牽制覆核機制,內部控制制度未落實該行相關內部作業規定,內部稽核效能不彰,自行查核流於形式,且未能有效釐清案情全貌,賴主管機關指出陳述意見之疏漏及疑點後,歷經多次陳述意見始逐步釐清案情,檢討內部控制制度之能力顯有不足,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罰鍰500萬元,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職務。
渣打銀行回應:我們尊重主管機關的決定,並對此事件嚴肅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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