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懲會:葉世文撤職並停止任用五年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公懲會今天下午決議:前桃園副縣長葉世文撤職並停止任用五年。
公懲會指出:葉世文在擔任營建署署長及桃園縣副縣長期間,藉督導核辦機場捷運合宜住宅招商案,收受投標廠商鉅額賄賂等,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本會審議,其違失事實如下:
公懲會指出:葉世文在擔任營建署署長及桃園縣副縣長期間,藉督導核辦機場捷運合宜住宅招商案,收受投標廠商鉅額賄賂等,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本會審議,其違失事實如下:
(一)葉世文於2010年任職營建署署長期間,督導核辦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招商案,於其職務範圍內,協助提供廠商遠雄建設公司趙藤雄所需資訊,並使遠雄公司投標、締約過程順利,而於2011年10月19日,在其營建署署長室收受遠雄建設公司負責人趙藤雄,託蔡仁惠交付之400萬元賄款。
(二)葉世文2013年7月間任桃園縣政府副縣長,其後擔任八德合宜住宅案評選委員召集人,其有綜理該標案招標投標規劃、執行等業務、指揮監督所屬及審核文稿及主持或出席招標規劃等職權,竟與有意願投標之廠商遠雄建設公司開發部副總經理魏春雄及蔡仁惠,在古都餐廳餐敘,復多次見面討論該標案,並基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與代表趙藤雄之魏春雄、蔡仁惠達成使遠雄公司得以順利得標,惟遠雄公司需交付2600萬元之賄款之約定。其後並多方協助遠雄公司順利標得該案。並於2014年5月29日晚間7時許,在台北市忠孝東路3段巷弄內之古都餐廳收受蔡仁惠受趙藤雄請託轉交之第一期賄款1600萬元。
(三)葉世文於去年7月15日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其所涉貪污案時,於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規定,命其說明與其收入顯不相當之可疑財產3317萬5678元來源時,未提出合理說明。
公懲會審議結果,認葉世文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之旨。爰審酌葉為國家高階公務員,竟藉督導核辦機場捷運A7站及八德合宜住宅案,收受投標廠商鉅額賄賂,且一再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對其他來源可疑之鉅額財產,又不願為合理之說明,嚴重傷害國家興辦合宜住宅,照顧弱勢民眾之政策,斲喪人民對政府之信賴,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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