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審計處督促:查出21家不良廠商,追繳押標金1,471萬

數位網路記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11,11 

新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於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間有漏未裁處情形,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進,已追繳押標金及刊登不良廠商名單於政府採購公報,落實採購行政處罰事項之執行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對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行為之廠商漏未依法裁處,經函請檢討改進,已追繳押標金1,471萬餘元及刊登不良廠商21家次,落實採購行政處罰事項之執行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情形
(擷取自司法院學資料檢索系統)
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8款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6款規定略以,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犯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等情事,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新北市審計處於20144月間經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2010年1月至2013年6月間各地方法院刑事裁判書及依據法務部所提供緩起訴處分書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部分採購案件投標或承攬廠商涉及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卻未追繳押標金者計30件;涉及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情事,卻未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者計18件,經於2014年57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截至8月底止,新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已追繳押標金合計1,471萬餘元及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21家次;另該府除函請各機關學校對於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確實追蹤依法裁處外,並舉辦教育訓練,俾使機關人員熟悉相關法令規定,且通函責請所屬藉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最新判決書內容,就涉有機關所辦採購,依規定確實辦理,以落實採購行政處罰事項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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