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井天博潛逃,監察院要求司法院、法務部檢討改進

數位網路記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11,9 
檢察官井天博發監服刑前潛逃 司法信譽受損 監察院要求司法院、法務部檢討改進 並與內政部研議科技設備監控及通報機制可行性 

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井天博收受被告賄賂,濫權簽結,經法院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11年半定讞,卻於發監服刑前潛逃無蹤。監察院(9)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所提調查報告,函請司法院、法務部確實檢討改進,並與內政部共同研議科技設備監控及建立通報機制的可行性。

監察院表示,高雄地院裁定井天博交保,雖屬於審判核心,但法院漠視井天博與國外有密切關聯之事證,不顧檢察官當庭提出反對意見,未酌令被告遵守防逃事項,事後又欠缺反省檢討,背離民眾的法感情,甚至被認為有兩套標準,導致司法信譽受損。監察院並認為宣判期日被告可以不到庭的司法實務有檢討的必要,要求司法院應強化法官依法為保全被告之處分。而司法院訂頒的審判規則,認為檢察官對審理中之案件無聲請羈押權限,亦有欠妥適,要求司法院深入檢討。

調查報告指出相關缺失如下:
一、     井天博於上訴三審期間棄保潛逃,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有關被告井天博保釋之裁定,檢方對之未提出抗告,惟裁定前,檢察官已當庭主張井天博有逃亡之虞,卷內亦有被告與國外密切關聯之事證,裁定內均未交待其審酌情形,未酌定被告應遵守事項,逕以無串證之虞,認定被告無羈押理由,顯有欠妥適。高雄地方法院猶未檢討此一事件對司法信譽之傷害,詎稱井天博有國外帳戶、妻女具外國籍等,皆非法院應裁定羈押之理由,嚴重悖離社會通念,引發各界抨擊質疑縱放自己人的雙重標準,而院檢更淪為互推責任,傷害司法正義及公平性與信用性,允應深切檢討。
二、     井天博係南部資深檢察官,貪污納賄,長期以來風評敗壞,卻能在法院審理期間變賣不動產,從容逃匿,踐踏司法,視國家刑罰權為無物。其目前仍行蹤不明,法務部允應亡羊補牢或透過司法互助,設法緝捕歸案,以彌補遭斲傷之司法威信。
三、     司法院訂頒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應行注意事項」第54點,有關檢察官對已起訴之案件無聲請羈押權之規定,固係基於當事人平等原則之考量,惟導致檢察官難以監督、促請法院為妥適決定,不利於防範重大刑案被告逃亡,學者亦有行政命令不當干預審判獨立之質疑,司法院允宜深入檢討。
四、     司法院所提刑事訴訟法456條、第469條修正草案,雖能防堵被告判決確定後、卷宗送交執行前逃亡之空窗期,惟針對社會矚目案件被告逃亡,司法院允應思考,強化法官於言詞辯論終結或宣判時強制被告到庭,依據相關事證及被告受重罪判決後逃亡風險升高等事實,重行審酌被告保釋條件。
五、     為兼顧人權保障及確保刑罰權之執行,有效防止重大刑事被告逃亡,不能過度依賴重罪羈押或防逃羈押,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允應與時俱進,充實羈押替代處分之配套措施,積極研議科技設備監控及相關通報機制的可行性。
六、     法務部為防範重大刑事被告逃亡,認為僅能修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解決。惟所謂「保全羈押」不符慎押之人權思潮,亦未慎重考量現行覆審制訴訟制度下,有罪判決翻轉可能性及羈押環境不佳之事實,對人權有過度侵害之疑慮,尚欠周延。
七、     法務部明知現行防逃機制之運作模式成效不彰,徒然耗費司法資源,監察院提案糾正後,迄未務實檢討,仍依循舊制,導致實務上毫無實益之防逃案件有增無減。本案井天博於上訴三審期間潛逃無蹤,高雄地檢署本得依最高法院判決主文附具二審判決書逕行拘提並發布通緝,卻仍依現有防逃機制,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及司法警察機關動用大量人力,進行19天連續24小時無強制力之「觀察及動態掌握」,允應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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