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自救會11/4到行政院,抗議金管會、投審會、中國信託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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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行政院表達金管會、投審會、中國信託 失職
活動日期 : 11/4(星期五) 上午 10:00
活動地點 : 忠孝東路一段門口
金管會、投審會、中國信託失職事由:
三大訴求:
1、 依民法第579條行紀人之直接履行義務,由中國信託代墊、履行公開收購義務。或提案修法並追溯既往至樂陞公開收購案,以補救立法條文的缺失。
2、 調查金管會與投審會,針對樂陞公開收購案,消極不作為,職務怠惰等相關失職過失。
3、 敦促法務部嚴加偵辦樂陞「公開收購案」中,中銀律師事務、中信銀、中信證於5/17百尺竿頭未更換負責人之前即能規劃公開收購案之疑點﹔收購成就後,對外宣稱換匯、增資、資金一定到位等荒謬說法,此舉已經涉及證交法之刑責。除此之外,嚴加查核樂陞證券詐欺案之「內線、禿鷹、掏空」相關人等。
一、陳情主旨
(一)陳請院長針對本次樂陞案成立專案小組及專屬窗口、跨部會整合處理本案,避免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因行政多手問題,互相卸責;另因本案涉及證券詐欺等問題,與法務部執掌業務亦有關聯。故懇請院長指派政務委員負責召集相關各部會,包含前揭投審會、金管會及法務部,以統合協調樂陞案之後續被害人求償事宜。
(二)「公開收購」屬於金管會管轄之業務,金管會有義務保障善良應賣人股票買賣交易之安全,既然公開收購條件已成就,勿庸置疑的,即應先行完成股票買賣價款交割。金管會可動用結算基金或預備金交割,或者動用行政裁量權,責成依約有交割義務的委任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先行交割。再者,TRF案件中,金管會既可以動用行政裁量權,要求銀行與客戶和解,那麼為何忽視樂陞收購案應賣人的權益呢 ? 陳請院長督促金管會比照TRF案例積極處理。
二、陳情說明
(一)中信銀違法事由:
1.中信銀依民法第579條之行紀契約,以承銷商機構辦理公開收購,對於應賣人有代償履行交割義務,交割結算後再行向不履行交割之公開收購人求償,惟中信銀不履行其行紀義務致使應賣人蒙受損失。
2.中信銀上傳公告之公開收購說明書中未述明應賣條件成就後有「收購人違約不交割」或「受委任機構不支付價金」之風險;另支付對價方式僅述明:「由受委任機構以匯款至應賣人留存於證券商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之銀行帳戶。」未將取得公開收購人價款列為支付要件,依據證交法第174條涉有公開收購說明書登載不實之刑事責任。
3.中信銀於105819未揭露應買增資款未匯入該行指定帳戶,亦未做出違約處置,反而在公開收購人未提供履約相關證明之情況下配合延期交割,無端扣押應賣人股票多日致使應賣人遭受嚴重損失。依據證交法第20條對有價證券善意取得人或應賣人應負賠償責任。
(二)中國信託證券違法事由:
1.中國信託證券為百尺竿頭設計本案而簽約之財務規劃及諮詢顧問,是否於設計規劃本案時有故意或過失致使相關審查單位誤信而核准?
2.中國信託證券協助撰寫之公開說明書未述明應賣條件成就後有「收購人違約不交割」或「受委任機構不支付價金」之風險;另支付對價方式僅述明:「由受委任機構以匯款至應賣人留存於證券商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之銀行帳戶。」未將取得公開收購人價款列為支付要件,除依據證交法第174條涉有公開收購說明書登載不實之刑事責任。並應依據證交法第20條對有價證券善意取得人或應賣人應負賠償責任。
(三)投審會違法事由:
投審會於審查公開收購案之資金來源是否為陸資時,未善盡其審查義務。後續經黃國昌委員追查相關資料後,發現增資予百尺竿頭之母公司「Billion Pride Holding Limited(億豪投資)」背後實際出資者是「Yingfeng Investment Holding」及「Winin Investment Group」等兩家香港公司,而兩家公司在香港又分別登記於中國「共贏投資集團」及「萬旺國際投資」下,故中資可能性相當高。再者,當時百尺竿頭向投審會申報時,僅以書面資料指要提出1.7億美元收購,卻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而投審會也未進一步核實1.7億美金是否真的到位。倘公開收購成案之初,即由投審會切實審查出百尺竿頭實為陸資,本案根本不會成立,更不會釀成今日受害人損失如此慘重的結果。實為消極不做為。
(四)金管會違法事由:
1.趙天麟委員早於812正式行文金管會檢舉,表明:「百尺竿頭公司在819資金應到位後,將進行展延動作,而且展延後也不會履約,請金管會務必注意過程中的疑點。」,然金管會在此期間卻無任何預防或反制作為防止違約發生,而放任百尺竿頭在金管會的「監視」下應驗趙委員的檢舉,實為職務怠惰,應作為而不作為。
2.105819日百尺竿頭依據公開收購說明書應將資金匯入中信銀,然而當天百尺竿頭未依約匯款時,中信銀逕行將交割日自826延至831。金管會未於公開收購人違約時善盡職責要求中信銀將交存證券退還給應賣人,應作為而不作為
綜上所述,投審會及金管會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二項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情事。及涉及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三、具體訴求
(一)  105114日,陳請院長接見方式,並邀請金管會主委,證期局局長與會,就陳情內容給予答覆。
(二)  陳請院長指派政務委員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統合金管會、投審會及法務部,以專屬窗口方式處理後續追償問題。
(三)  陳請要求金管會責成中國信託銀行與中國信託證券諸違法事由,對於善意取得人或應賣人因而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四)  究責投審會審查資金來源之疏失,對於資金是否屬實及陸資問題皆未依其權責審查。
(五)  陳請院長督促檢調盡快查扣惡意詐欺收購人百尺竿頭與利害關係人樂陞的關係企業資產,以防其惡意脫產。
(六)  陳請院長動用行政裁量權仲裁中信、履約交割」。
四、結論
這是全球首宗公開收購違約案, 但它卻不幸的在台灣發生了。公開收購案應係通過層層把關、且由公權力認證後方得核准之交易,並由委託機構徵信與取得財力依據才能承接的案子。本次受害應賣人皆為遵行法定程序參與應賣之善良投資人,卻因相關權責單位與委託機構推諉卸責,蒙受巨大損失、求償無門,何其無辜。而詐欺者卻可牟取暴利、逍遙法外。2萬多個家庭,將近10萬多個家人,有的年輕人,將其所有積蓄加信貸加標會加向朋友借款,有些老人是把所有退休金拿出來,有些人傾其所有不敢露面怕家人知道,因為之前公開收購案都是條件成就就會履約,他們如此相信政府,如今卻在暗夜哭泣,他們又該如何面對未來 ?
證券交易法第一條,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小英總統向來以民意為優先,照顧弱勢、保護善良民眾為訴求。呼籲院長懇請院長應正視問題妥善處理,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統合處理追償問題;讓樂陞收購案受害人在資源能力有限情況下,可獲得問題解決的一線曙光。更希望能讓他們再度相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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