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MAX技術升級遭延宕2年,監察院糾正NCC
《數位網路記陳漢墀台北報導/2016,11,8》
WiMAX業者為因應產業趨勢變更而申請技術升級 通傳會昧於國際通訊傳播技術快速發展及科技匯流之趨勢 管制僵化 延宕2年始明示應循的申請途徑 有礙業者競爭與生存 監察院糾正
WiMAX業者為因應產業趨勢變更而申請技術升級 通傳會昧於國際通訊傳播技術快速發展及科技匯流之趨勢 管制僵化 延宕2年始明示應循的申請途徑 有礙業者競爭與生存 監察院糾正
針對無線寬頻接取(WiMAX,Worldwide Interoperability for Microwave Access)業者陳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 對其申請技術升級與屆期換照,審查作業涉有延宕與諸多行政違失, 致蒙受鉅額損失等情案,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今(8)日通過 並公布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提案,糾正通傳會。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WiMAX業者101年12月申請WiMAX網路系統升級案,不 僅存在應循變更「建設計畫書」或「事業計畫書」 辦理之法條適用爭議, 更涉及無線寬頻接取業者得否於營運期間變更事業計畫書之重大爭端 ,事關通訊傳播監理政策、 制度之訂定及審議與通訊傳播業務之許可等事宜, 依法應由通傳會以委員會議決議行之,該會卻於102年6月至10 3年6月間,多次未經委員會決議,不附理由檢還申請資料, 不具行政處分之合法形式,且內容不符明確性原則, 影響申請人對於行政行為究為何種法律效果、 採取因應措施及是否進行行政救濟之判斷, 難期申請人對其檢還資料所欲表達之目的,有所預見與遵循, 核有違失。
二、 WiMAX為國家推行之重大產業政策,公私部門挹注投資甚鉅, 業者甫於98年12月取得特許執照,99年間國際產業情勢即發生 重大變更,行政院雖於100年間邀集經濟部與通傳會等機關進行跨 部會協商,WiMAX業者並於101年12月提出技術升級之申請 ,然通傳會昧於國際通訊傳播技術快速發展及科技匯流之趨勢,延宕 2年始明示技術升級應循的途徑,妨礙業者競爭與生存, 衍生涉及違反技術中立原則與差別待遇之重大爭端,明顯失當。
三、 通傳會為利審查屆期換照申請案而設置初審委員會, 尚無違反職權法定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惟該會以尊重初審委員會之專業判斷為由, 委員會議僅複審初審委員會提交之審查總結表, 不開封個別初審委員理由及審查所依據之事證資料, 不啻限縮該會委員之職權行使,申請案未完成基地台建設,究「 有無正當理由」之關鍵事實,確有爭議,通傳會之審查作業, 核有不當。
調查委員表示,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通傳會組織法等法律規定, 及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書揭示之行政一體原則, 通傳會雖為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然亦為行政團隊之一環, 肩負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制定及與其他行政機關協調配合之責, 面對近年來國際通訊傳播設備及技術快速發展之特性及科技匯流之趨 勢,當適時檢討相關政策、法令是否周全,及時提出因應對策, 以落實通訊傳播基本法「促進市場競爭」及「創新」之立法意旨, 避免管制僵化而造成市場失靈。
無線寬頻接取技術WiMAX系統原為第4代行動通訊(俗稱4G) 無線寬頻系統之產業先行者,行政院於94年11月29日核定「 臺灣WiMAX(Worldwide Interoperability for Microwave Access)發展藍圖」,推動我國無線寬頻接取技術發展,截至 99年10月仍將WiMAX列為重大政策,核定「WiMAX產業 發展行動計畫」。
然而,國際上於98年12月已出現電信公司於挪威奧斯陸與瑞典斯 德哥爾摩提供LTE技術之網路服務,99年至100年間,WiM AX發展商Intel公司與基地台生產商Alcatel- Lucent公司陸續退出市場或停產WiMAX1.0基地台設備 ,4G無線寬頻技術之主流趨向LTE發展。
國內WiMAX業者向行政院與通傳會反映面臨困境,說明國際Wi MAX論壇技術小組業於101年10月公告WiMAX2.1正式 通過WiMAX與TD-LTE技術接軌之升級決議, 擬以技術升級方式與國際接軌。
行政院雖曾邀集經濟部與通傳會進行跨部會研商, 經濟部與該部工業局表明支持業者技術升級之立場,WiMAX業者 全球一動公司遂於101年12月向通傳會申請將原本之WiMAX 1.0「技術升級」為得與TD-LTE無線電終端設備相容之Wi MAX2.1,通傳會則認定係屬「技術變更」, 申請人與該會對於究屬「技術升級」或「技術變更」, 雖有不同見解,惟通傳會僅以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並未明文規定業者得否於屆期前變更事業計畫書為由, 不附理由一再檢還申請案。
迄103年9月24日第610次委員會,才首度經由合議制決議, 確立經營者得於營運期間內申請變更事業計畫書之通案監理準則, 揭示應循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並於同年10月2日對外作出准駁之處分,延宕2年始明示技術升級 應循之途徑,行政作為實屬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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