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余宛如:監理沙盒專法三讀,增加金融新競爭力

  • 數位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7,12,29
立法院今(29)日三讀通過金融監理沙盒專法《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成為全球第一個實行沙盒的成文法國家,預計明(2018)年上半年實施,讓金融科技新創業者申請實驗。提案立委余宛如表示,專法實施之後可望增加金融產業競爭力,期待其它領域的沙盒也能盡快出現,讓新興技術與商業模式在台灣發芽生根。

「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是指在政府主管機關在風險可控制、消費者權益可以確保的前提下,提供金融或新創業者測試創新商業模式的一個實驗場所,享有法規的豁免,達到扶植新創金融科技(FinTech)產業的政策目標。主管機關在實驗期結束之後,可以看情況決定是否修法或輔導業者。

非金融科技業者,受益最大

台灣版的金融監理沙盒三讀後,台灣成為英國、新加坡、澳洲、香港之後,全球第5個實施金融實驗沙盒的國家,也是第一個實行沙盒的成文法國家。

最大的受益者是參與金融業的非金融業者,由於金融業是特許行業,非金融業者可以透過這個實驗沙盒,證明其商業模式是可行,獲得政府認可、走出沙盒之後,政府再進行修法,轉型為成熟的產業鏈生態系。

這部專法的特色包括,實驗期限以最長不超過3年,創下全世界最長監理沙盒實驗期的紀錄。條文明訂,實驗期限以1年為限,得申請延長1次不超過6個月;但涉及應正修法律時,延長不限1次,最長不逾3年。

外部審查專家不過半,最負責又最鼓勵創新

三讀條文也明定,60日內完成審查及作成核准或駁回創新實驗之決定,同時審查委員應邀集金融、科技及其他與實驗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機關(構)代表。外部審查委員人數應佔總數,不高於委員總數1/2,但不低於1/3

對於外部審查委員人數不高於總數1/2但不低於1/3,余宛如表示,金融科技的變化快又大,以金融本位思考的監管機制不合時宜,需要打開門戶讓外部專家進來判讀,但是沙盒申請者會擔心商業機密是否外流、審查時間快不快,而且專法又有60天要審完的限制,所以外部專家若是過半會產生上述的風險。因此,外部專家多於1/3能確保創新,但不過半可以減少上述的風險,參考沙盒發源母國英國的做法,百分百是由英國金融業務監理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的專員審查,但也沒減損創新,同時兼顧政治責任。

新創跨領域,台灣需要其他沙盒

這部由余宛如從起草、提案推動多時的《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正式三讀通過,余宛如表示,這代表了三個重要的意義。

第一,一個社會能夠有成功的創新,都是來自新的業者。

台灣過去因為法規僵固跟不上時代,限制了創新,這部專法三讀通過,象徵政府到民意機關對創新的支持,期許透過金融科技的創新金融產業,為普惠金融帶來更多福祉,同時增加台灣產業的競爭力。

第二,台灣還有很多不同的領域,都需要創新沙盒。

包括無人載具、旅遊新創等,這都是我關注的焦點。創新也都是跨領域、跨產業,這部專法的通過,會打破過去的疆界,也是為其他領域新興產業的修法提供一個應用方針。我們鼓勵更多的沙盒能夠盡快出現,讓新興技術與商業模式有機會在台灣發芽生根。

第三,要做到金融創新,沙盒只是開始的一小步,未來還有很多挑戰。

台灣只有金管會一個監理機關,但金融創新未來會發生在不同的領域,這考驗不同部會發生衝撞之後如何協調。同時,主管機關金管會的專責人力不足,在明定戰略之後,怎麼給予金管會足夠的專責人力資源,其他重要的挑戰還包括,如何確保審核機制及公平性、和現存業者的競爭公平性、加密數位貨幣的發展等,都需要一步步完善。


附表:台灣版金融監理沙盒小檔案
法案名稱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法令生效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界預計2018年上半年實施)
主管機關
金管會
適用對象
金融業者、非金融業者
審查方式
由主管機關召開審查會議
審查條件
審查委員應邀集金融、科技及其他與實驗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機關(構)代表。外部審查委員人數應佔總數,不高於委員總數1/2,但不低於1/3
審查時間
60日內完成審查及作成核准或駁回創新實驗之決定
實驗期限
1年為限,得申請延長1次不超過6個月;但涉及應正修法律時,延長不限1次,最長不逾3
實驗終止
實驗申請期間屆期,未申請延長即終止;申請人可自行終止創新實驗
資料:金管會

製表:立法委員余宛如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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