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進黨之年金改革草案


 
隨著今日本黨主席陳奕齊將參加軍公教年金改革南區座談會,本黨在此先將陳主席此行對於軍公教年金改革議題裡最主要的問題和亟須改革之處列舉出來:
 
過往中國國民黨政府所建構的年金制度,是以照顧特定職業群體為主,將制度當成收買交換他們忠誠之工具。事實上,國民年金首重的是社會保險的重要制度與環節,也更是基於社會連帶關係所建構出來的整體社會安全網。因此,如何改革舊制年金制度關乎整體社會國家是否能持續健全發展。
 
  1. 年金的根本問題在於財務結構無法支撐。無法支撐有兩大原因:
   1a)人口結構問題。台灣邁入超高齡社會僅剩67年的時間(還可能更快),工作人口大幅減少,因此想要靠多數的工作人口維繫老年人口的優渥年金給付與長照需求,有根本的困難。
〔補充說明:在人口結構中,老年人口(即超過超過65歲)的人口達7%以上稱為高齡化社會;超過14%稱為高齡社會;超過20%則是超高齡社會。台灣從高齡社會走到超高齡社會台灣只花了7年,作為對照,法國則走了83年,台灣應對的時間非常短促急迫。〕
 
   1b)過去所有的年金制度都採取「完全提撥制」,並且都由政府機關(相當於民間年金保險的承保單位)作為辦理機構。但這些過去的制度因為以下幾個系統而無以為繼:
   第一、過去的設計,提撥率不足,所以在「收少付多」的結構下,必須要倚賴所收基金的轉投資獲利作為補充。但這個獲利值當初估得太高,需要年獲利報酬持續超過十餘%才有可能維持。但這與過去幾十年來的投報平均率有相當的落差,從而,基金缺口逐年擴大。
   第二、保守規範年金的基金投資,限制高度投機性投資有一定的必要性。但在台灣,年金基金累積已久,規模已經非常龐大,若投資於國內股市,以台灣這幾年的股市量能,每日不過5600億的規模,少數衝高的日子也不過一千多億的規模。對照已經累積高達26千多億規模的年金基金,根本不可能獲得原來測算填補差額的獲利,只是徒然讓代操業者賺走高額的手續費而已。
   第三、另一個深層的問題是,當年各種年金制度的設計,是在與現在差異甚大的人口結構下所設計的。過去,由於工作人口眾多(戰後嬰兒潮,日治時期以來的醫衛進步),老年人口也較少,加上以當時條件下的平均餘命計算,退休後至死亡所需時間平均大約10年以內。所以設計較低的提撥率對財務結構威脅不大。但這幾十年來,台灣人口結構丕變,人口快速老化,而平均壽命又快速延長,平均餘命增長快速。於是對年金的需求大增。當初估算的落差,最終也惡化了年金制度的運作。
 
   倘若這次年金改革失敗,仰賴退撫基金的舊制年金制度預計在2030年破產。破產之後,退休金只會剩下現職的三成。
 
  2. 年金制度採保險制 or 賦稅制?
  台灣的年金制度從本質上來說,必須要思考走「保險制」,抑或是具有所得移轉功能,也就是有財富重分配、進行貧富差距縮減等社會功能,的「賦稅制」。
 
「保險制」:提撥率與基金經營效率等等都需要檢討。比較右派的說法,就是必須要市場化,要讓年金經營回歸年金保險的本質,讓金融保險業者根據保險的原則來分別經營不同的年金保險。政府機關僅須透過金管會及其他權責單位進行監管。


 但這樣的做法,無法進行所得重分配的社會連帶的社會正義追求。因此,賦稅制或帶有賦稅制特色為基礎的年金制度就成為另外建構的一個方向。


「賦稅制」:在此制度底下,提撥金額實質上有賦稅的意義,依所得分級所收之年金保費,等同基於年金建構目的所收之賦稅。而繳交金額的多寡與所得之領年金的金額未必有對價關係。而實際之營運,多由國家透過預算來完成年金的給付工作。
 
  3. 因此放棄完全提撥制,改採pay as you go〔即收即付制〕。
  即收即付制有其必要,也符合賦稅與預算的概念。特別是台灣面對老年社會,為了保障老年經濟安全的需求,也降低工薪階級家庭負擔的目的,建構基礎年金有其必要,而基礎年金的財務基礎,宜採傾向賦稅制的年金財務基礎設計。
 
  4. 職業年金部分,必須回到團體協議。
  由各個職業別、甚至企業的工會,在政府監管下,進行團體協議,決定其職業年金建立的方法,包括提撥及給付標準。
 
  5. 所得重分配的社會正義
  在這樣的理念下,將財政基礎、賦稅、所得重分配、老年經濟安全等問體,系統性地解決。也將過去的過度給付,例如退休給付高達十幾甚至幾十萬的不合理給付狀況予以終結。建立起年金的給付最低基準與年金給付得最高限制,也就是一個『地板與天花板』的基本概念。
 
  如此一來,既建立基本的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即使無業或家管也有基礎年金的基本保障),也進行所得重分配(依照所得徵收不同的年金保費)的社會正義,同時也將過去因為超額給付與財政過度負擔的問題一並予以解決。
 
  最後,『合理』給付應該以現行實際的薪資所得平均收入作為參考。同時,為了使財務預算得以合理計算規劃,年金別是基礎年金宜改採「月退單一制」,而不要有其他的一次退的方式。因為年金,特別是基礎年金應該是社會安全網的建構基礎,不是任何人的獲利理財管道。
 
  最後,我們必須重申,國家存續的目的,在於建構一個盡可能照顧到全體國民之安全與福利的系統,而非針對特定族群或者所謂「犧牲奉獻」者,狹隘的認定他們才有資格受到保障呵護。台灣需要的是社會各個階層、從事各種不同職業的所有人,共同支撐整體社會的健全發展。唯有如此,切合現狀的國家制度,以及分工且各盡其能的社會,才能平等照顧到所有的共同體成員,使社會共同利益獲得實踐,進而消弭歧視與不平等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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