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7,1,19》
監委高鳳仙、楊美鈴,籲請重新議處違失人員
「據媒體報導,魏姓男子之女上網指控,父親透過網站購買販售白色恐怖時期機密文件,遭憲兵登門搜索、偵訊,事後又發給1萬5千元獎金要求簽切結書遭拒等情,事件曝光後引發各界爭議。究軍方機密文件為何外流且公然於網站販售?軍方檔案管理是否涉有疏失?魏男持有機密文件是否與白色恐怖有關?憲兵隊辦案程序有無瑕疵?魏男人權有無受到不當侵犯?均有深入調查之必要」乙案,監察院除於106年1月5日通過趙代川彈劾案外,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於本(19)日通過監委高鳳仙、楊美鈴提案,糾正國防部、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並請重新議處違失人員。
監委高鳳仙、楊美鈴表示,國防部、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違失如下:
一、政治作戰局保防安全處處長趙代川於105年2月19日召開專案會議,未依該會議之建議或結論,先查明文件是否解除機密、銷毀,並釐清要行政調查或刑事偵查,憲兵如啟動偵查應報請檢察署立案指揮偵辦,且未先簽呈局長核定成立專案,即貿然於會後決定,當日向魏姓民眾以15,000元洽談購買或歸還文件,並請臺北憲兵隊配合支援;該處中校余明達依趙代川之命指示軍事安全總隊洽談購買或歸還文件,卻採取誘騙手段,向魏姓民眾謊稱欲購買普洱茶而約其於下午6點半在捷運站出口碰面後,再指示總隊及臺北憲兵隊派員計11名兵力到場(總隊7名、憲兵隊4名),所用方法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未兼顧國家安全與人民權益之保障;趙代川與余明達明知保防安全處於2月19日自臺北憲兵隊取得3份文件,卻未儘速請該隊補發公文,致使該處遲至本案經媒體報導曝光後始於3月8日完成鑑密;趙代川在臺北憲兵隊以妨害秘密等罪偵辦魏姓民眾時,於105年2月間指示下屬向臺北憲兵隊長探詢案件後續偵辦方向,有無可能不移送,干擾刑案偵辦程序;趙代川指示余明達等人於105年3月1日請魏姓民眾收下15,000元獎勵金及簽署切結書,遭魏姓民眾拒絕,不僅造成魏姓民眾既被當成犯罪嫌疑人又被當成軍事工作有功人士之困擾,而且引發民眾質疑該獎勵金實為「封口費」,嚴重損害軍譽,核有嚴重違失。國防部對上開違失行為未切實查明究責,對趙代川僅以「辦理專案任務指導欠周延」為由懲處申誡2次,嗣經本院於106年1月5日通過趙代川之彈劾案,對余明達以「辦理專案任務執行欠周延」為由懲處申誡1次。國防部監督不周,懲處顯屬過輕,洵有違失。
二、憲兵指揮部臺北憲兵隊特種情報調查官黃明瑞在車上讓魏姓民眾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時,均未依法全程錄音或錄影;其於捷運站進行詢問時、在車上簽署同意書時,均有非屬司法警察之總隊人員在場,其於魏姓民眾製作筆錄後,明知隊長呂正芳已經拒絕總隊請求,卻擅自以口述、通訊軟體翻拍等方式將偵訊內容提供非屬司法警察之黃梃豪及余明達、趙代川,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其進行詢問時,未依法告知魏姓民眾所犯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等法定事項;其於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時,未依法先製作同意搜索筆錄並記明夜間搜索,且同意搜索自願性有瑕疵;扣押文件鑑密未依法由憲兵隊函請憲兵指揮部轉請政治作戰局辦理,卻以得隊長呂正芳電話同意方式將該文件交付黃梃豪鑑密,均核有嚴重違失。國防部對上開違失行為未深入查明,僅以「執行司法警察勤務,未按刑事訴訟法第128-2條程序及管制不當肇生違失,怠忽職責」為由,對黃明瑞懲處申誡2次。國防部監督不周,懲處顯屬過輕,洵有違失。
三、臺北憲兵隊於105年2月19日偵訊已知魏姓民眾係向拍賣公司購得3份文件,在同年2月24日專案會議中已知悉文件如未於92年10月1日至94年10月1日間重新核定密等則視同解密,且該隊於2月19日已將3份文件交給安全處人員,於2月26日正式函請政治作戰局鑑密,該隊竟因本案已於3月5日、6日在網路及媒體曝光,在尚未得知鑑密結果及尚未領回文件之情形下,草率於105年3月7日將魏姓民眾以妨害秘密及贓物罪移送士林地檢署,致遭士林地檢署將妨害秘密罪以未經告訴為由簽結,對贓物罪以證據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核有違失。
四、臺北憲兵隊讓魏姓民眾在車上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時,未依法全程錄音錄影。惟憲兵指揮部政戰主任謝明德於105年3月6日接受媒體訪問卻稱:憲兵同仁無任何搜索動作,所有過程都有錄影錄音程序。該部參謀長馮毅於同日記者會中稱:因臺北地檢署已偵辦,故不便公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錄影畫面。該部指揮官許昌中將於同月7日接受立法院質詢時稱:該同意書係魏姓民眾於住宅樓下簽署。3位主管上開發言不僅相互矛盾,且與事實不符,遭外界質疑軍方欲掩蓋真相,斲傷軍譽與公信力,核有違失。
五、憲兵隊與安全處均為準情報機關,彼此間並無隸屬關係,二單位卻以情報交流為由,派員於105年2月19日開會、派員赴捷運站現場、該處人員於該隊偵訊與搜索時在場、該隊將扣押文件及偵訊內容交付該處、派員參與2月24日專案會議、合意於24日專案會議後再行公文辦理鑑密、該處人員請該隊人員是否考慮案件不要移送地檢署。該隊及該處為上開行為,有些未依照法定程序辦理,有些未依法正式行文,僅以電話通知、聯絡,但未做成通話或會議紀錄,不僅違反鑑密法定程序及偵查不公開原則,而且造成有無會議結論各說各話,實有嚴重違失。
六、國防部未依規定辦理文件檔案之存管與銷毀等作業,致其於50年至60年間產製之文件,有3件遭魏姓民眾在奇摩拍賣網站拍賣,有上千件遭再生公司胡姓顧問於案發後交由市議員保管,國防部僅查知當時銷毀人員,迄今無從確定文件外流原因與數量,甚至魏姓民眾所持有之劉謀修案無歸檔紀錄,洵有重大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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