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調高玉晶光期貨契約所有月份保證金適用比例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7,1,26》
期交所前於1月23日交易時段結束後起調高玉晶光期貨契 約(LEF)所有月份保證金適用比例為級距1之1.5倍, 該調整係因玉晶光於1月19日經證交所第一次公布為處置 有價證券(處置期間為1月20日至2月10日)。
本次保證金調整自2月3日( 證券市場處置生效日次一營業日) 該股票期貨契約交易時段結束後起實施, 並於證券市場處置期間結束後,於該契約交易時段結束後, 保證金適用比例恢復為調整前(1月23日)之級距1。 參照證券市場處置措施,調整期間如遇休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 全日暫停交易,則恢復日順延執行。
臺灣期貨交易所將於2月3日調高玉晶光期貨契約( LEF)所有月份保證金適用比例為級距1(結算、 維持及原始保證金適用比例分別為10%、10.35%及13. 5%)之2倍,本次調高係因玉晶光(股票代號:3406) 經證交所於106年1月24日第二次公布為處置有價證券( 處置期間為2月2日至2月15日)。
期交所前於1月23日交易時段結束後起調高玉晶光期貨契
本次保證金調整自2月3日(
本次保證金調整情形列表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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