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言劉建國男女關係,劉瑋漢躲過誹謗官司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2017,1,16
立委劉建國告訴記者,涉案人公開道歉,已有悔意,所以撤回告訴,以期自新。
【裁判字號】  105,審易,4641
【裁判日期】  1060109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46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瑋漢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瑋漢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5 年5
    月29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3 樓住處,
    利用網路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告訴人劉建國公開網頁上,
    以「劉君漢」之暱稱留言:「中華民國在台灣近代史中央民
    代的雜交紀錄」、「劉建國生冷不忌,什麼都要吃、堪稱民
    代殺手級情聖」、「一個男立委,上過兩位女立委和兩位女
    議員;已婚的要上,混血兒要上,原住民要上」、「蕭美琴
    與陳瑩是表姐妹,和劉建國見面時,不知該如何」等涉於私
    德而與公益無關之不實言論,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依同
    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
    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用
    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花旗証券徐恭穎,罰停業3個月

數學老師製作的謎語

立委離婚,妻愛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