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壽爆發重大勞資糾紛,928人集體告許舒博


    (本報訊)由於臺灣人壽自1001月起未依照雙合約中聘僱契約發放「部份工時薪資」一事,臺灣人壽工會為此項員工權益事項與資方多次協商已告破裂,並於104612日正式委任律師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請求工資給付」民事訴訟。
    臺灣人壽工會指出,依勞資雙方自1001月雙合約生效迄今,資方積欠會員薪資累計約新台幣1.3億元,在歷經多次勞資協商、台中市政府調解破裂,以及由上級工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協助向金管會與勞動部發文陳情仍未獲得解決後,為確保會員勞動權益,而依據工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正式控告資方(代表人董事長計舒博),參與本案訴訟的會員高達928
    工會表示,中信金控即將合併臺灣人壽,本來希望這項爭議能在合併之前妥適處理已經落空,故藉由提告以提醒兩家公司,應該正視並設法改善對於歷經二次合併案實際上已造成外勤員工展業環境嚴重動盪的問題,以及務必保障臺灣人壽現有內、外勤員工之工作權益。
    本案源於臺灣人壽於99年為規避勞動部裁罰,1007月時以符合政府勞退法令為由,半誘拐半強迫與本會業務專員職級以上會員簽定雙合約並追溯至1001月起生效。其中聘僱契約書內容第3條「甲(員工)乙(公司)雙方充分明瞭依前條所約定之甲方之工作項目之內容,雙方同意甲方每月之工作時數定為23小時,毋須加班。甲方適用勞基法或乙方工作規則時,以部分工時之方式適用之。」及第4條第1項「甲方之工資及各類獎金,依甲方之職級按乙方展業制度及相關規章辦法所訂定之工資及獎金發放之,並適用部分工時之規定。」等條款,臺灣人壽應依據員工之職級及員工每月之工作時數發放工資。然臺灣人壽自1008月起卻逕自認定於員工當月所領取之佣金及薪資收入不足2,400元時始得依據聘僱契約領取2,400元之工資,此舉實令人難以接受,然當時尚未成立工會,無法表達勞方訴求。
    工會批評,勞方與臺灣人壽簽訂雙合約定型化契約之前無法參與內容之討論;簽約當時若未簽定雙合約則將無法繼續招攬保險業務,直接影響工作權益;簽約時契約上並未載明部分工時薪資採內含制,於簽約後公司又片面解釋聘僱契約發放之條件,勞方實為弱勢的一方。
    工會進一步主張,聘僱契約之部分工時薪資與會員當月領取之薪資(包含招攬津貼、續期佣金、獎金)應分別計算,而非會員當月領取薪資超過2,400元即不發給聘僱契約部分工時薪資,故訴請臺灣人壽依照簽定雙合約時聘僱契約上之內容,給付積欠之部分工時薪資給本會會員。否則台灣人壽顯然逃避勞動部裁罰,卻又不願給付部分工時工資,天下哪有白吃的午餐!
Q&A
一. 何謂部份工時?
答:部分工時人員,指的是工作時間較一般全時工作勞工有相當程度縮短,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全月均在職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按月計酬者,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每月基本工資;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
二. 台灣人壽目前有多少外勤員工?
答:1046月業務專員B以上3,733人,業務代表1,750人,共5,483人。
三. 工會會員有多少人?有多少人提告?
答:1046月本會有效會員1,012人。參加訴訟合計928人。
四. 台灣人壽目前積欠本會會員多少薪資?
答:1001月雙合約生效迄今累計積欠本會會員薪資約1.3億元。
五. 部分工時案處理過程?
答:歷經103120日、327825三次與資方主管正式會議,多次公文往返,以及1031111日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未果調解方案:勞方會員既有提供每天一小時,每月23小時勞務之事實,資方應依法給付工資,以符法制。10423日請上級工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協助發文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勞動部陳情後,於1044月獲台中市勞動檢查處通知,經該處派員實施勞動檢查,該單位台壽未依規定給付部分工作時間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已通知立即改善,依法給予收到通知書次日起10日異議期,並另案移送台中市政府勞工局依法處理。因後續未獲得解決,本會依照103912日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六. 臺灣人壽工會的立場?
答:目前台壽與中信金再次合併案正在進行,本會成立的目的並非與公司抗爭,而是在爭取勞方應有的權益,請臺灣人壽依照簽定雙合約時聘僱契約上之內容,給付積欠之部分工時薪資給本會會員。亦提醒二家公司正視歷經二次合併案實際上已造成外勤員工展業環境嚴重動盪的現況並設法改善之外,請勿忽視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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